贺雪峰:关于中国式小农经济的几点认识(3)

贺雪峰:关于中国式小农经济的几点认识(3)

四、

中国式小农经济还有一种特殊的适应性结构,这就是由农民自发流转土地所形成的“中农”。“中农”一词也许可以称为“中坚农民”。

具体来说,农民进城,很少有人是绝决式进城,因为对进城后能否安居心中无底。相对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阶段,进城农民不可能人人都可以在城市体面安居,而只有少数运气特别好、又很勤劳的农民工可以在城市找到稳定的就业和有保障的高收入,这部分运气好的农民工就在城市体面安居下来。对大部分进城农民来讲,年轻时要养活自己不难,年龄大了再在城市呆下去就相当艰难。从可以预见的时期来看,中国的国家能力不可能为进城收入低的农民工提供在城市体面生活的高水平的保障(任何发展中国家都无力提供),因此,农民进城,即使不再种地,他们也仍然会保留在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可以随时要回耕种,他们也会保留在农村的宅基地,以便进城失败后仍然可以返乡居住(这个意义上讲,当前政策部门讨论让农民退出宅基地的问题是典型的假问题),进城农民对于承包耕地的态度是,并不指望将耕地租出去赚钱,而是要求随时可以拿回自种。因此全家进城不再种地的进城农民一般倾向于将承包地流转给兄弟姐妹、邻里朋友,租金很低,流转合约一般口头约定,既无流转时间期限,又无租金多少规定,因此是不规范的土地流转协议。但这样的土地流转协议却很少会起纠纷(倒是正规的契约常起纠纷),因为这种流转是在熟人社会中进行的。

与有农民全家进城从而要将土地流转出去相反,还有一些农户因为父母年龄太大,子女年龄又太小,或其他种种原因(比如从事富业,当村组干部等),而全家在乡务农,尤其是中青年夫妻在家务农。一对中青年夫妻在现有农业生产条件下可以很方便地耕种30~50亩土地,若外出务工农民愿意将土地流转给这些留守在家务农的中青年夫妻,中青年夫妻可以耕种30~50亩土地,则这一对中青年夫妻从耕地上每年可以净获利3~5万元,这样一个收入水平不低于外出务工的收入水平,又可以保持家庭生活的完整性,这样的耕作规模对中青年夫妻就具有相当吸引力。随着越来越多农民进城务工,就有越来越多的耕地可以流转出来,滋养形成耕作规模可以达到30~50亩的中农出来。这样的中农,年收入不低,经济收入在村庄,社会关系也在村庄,他们生产生活与村庄的高度重叠,使他们成为村庄真正的“中坚农民”。在当前中国普通农村,大部分小农是留守在家务农的老年人,但有一个已占相当比例(比如10%)的中坚农民正在出现,这个中坚农民最关心村庄事务,包括人情和村庄公共事务,生产和生活事务,他们年富力强,也有能力关心。他们因此往往同时又是村组干部、村民代表,这样一个中坚农民+老人农业的结构,就形成了一个相当稳定的具有效率的结构,这也是为什么虽然农村人财物不断外流,中国农村却仍然保持稳定并具有秩序的关键。

中农结构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的补充,两者共同构造了中国式小农经济的模型。

五、

中国式小农经济是独特的,其原因与中国特色的两个基本制度有关,一是体制性的城乡二元结构,二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国因为有这两个独特的基本制度,而使中国式小农经济相当不同于其他国家。

体制性的城乡二元结构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内向积累模式有关。正是借城乡二元结构,国家从农业中提取大量用于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并因此在1970年代建立了规模庞大体系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初步实现了工业化。但城乡二元结构又是一种压制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对农民有明显的歧视性,在这一结构背后的福利的不平等性,使得至今学界和政策部门都视此一结构为贬义。

但实际上,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在城乡二元结构背后的福利性保障越来越少,之前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比如不允许进城务工等等,均已取消。反过来倒是,城乡二元结构限制城市资本和城市人口迁入农村,从而变成了对农民的一种保护性结构。相对城市资本和城市人口来讲,农民无疑是没有资源、能力较差、保障较少、数量却极其庞大的一个群体,清除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民歧视的制度,又充分发挥其对农民保护的制度,则城乡二元结构就可能变成一个保护农民的制度,城乡二元结构就可以继续成为中国式小农经济存在下去的制度基础,从而为中国顺利度过现代化的艰难时期提供农村的稳定器和蓄水池。

尤其要注意的是,中国体制性的城乡二元结构与一般发展中国家自然而然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完全不同的,自然而然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市场经济自然配置资源的结果,完全不具备保护农民利益的功能。在资本主义充分发育的情况下,缺少了体制性结构的保护,任由资本来配置资源,其结果一定是将农民配置到城市贫民窟中去。这样的结果就糟糕了。

中国式小农经济的另外一个基本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制度的宪法表述是“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当前的农村政策实践中,“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基本上已经不再存在,而只留下承包制的内容,这一内容被十七届三中全会表述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从最低限度来看,目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分户承包为基础的,这样一个基本经营制度,使所有村庄集体成员都占有一定数量的集体土地,并具有长期的承包经营权。

与此基本制度相关的是农民具有按户“无偿占用、免费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证了所有村社成员都稳定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如陈锡文所讲,这是一种不允许农民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安排。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是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衔生出中国式小农经济一系列特点,前述“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和中国式“中农”,都与此紧密相关。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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