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与腐败水火不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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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令:贪污500元以上即处死刑

展厅醒目位置展示了1933年12月15日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由当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

记者看到,《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共有5项内容,第一项明确指出,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按照当时物价计算,1元钱可买2担谷子。贪污500元,相当于1000担谷子。”展馆工作人员介绍说。

根据这一训令,一些重大贪污犯被判处死刑。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长唐红达贪污折计大洋2000元;苏维埃大会工程所主任左祥云,在任职期间贪污公款246.7元,并盗窃机密,私偷公章,企图叛逃;于都县军事部长刘仕祥贪污公款200余元,并挪用公款做生意,向总供给部报假账。这三人经公审后均被判处死刑。

在政策和法令的威慑下,一些犯有贪污罪行的人纷纷投案自首。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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