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政绩考核是一个指挥棒,有什么样的政绩观和政绩标准,就有什么样的政绩行为。现在,一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政绩观上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以国内生产总值论英雄,不注意发展质量,不注重改善民生,违背科学发展要求;有的从一己私利出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追究虚假“政绩”;有的则不讲政绩,当太平官,不作为;有的则把领导岗位当做谋私的平台,乱作为,等等。《决定》指出:“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改革政绩考核机制,首先要科学确定政绩标准。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新增债务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决定》还指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这些都对科学确定政绩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其次要严格考核政绩。纠正考核走过场现象,采取各种方式把政绩考准、考实,为正确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提供科学依据。其三要用好政绩考核结果。对科学发展实绩突出的要表扬、重用,对政绩观不正确、存在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严肃批评,后果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以儆效尤。
第三,完善干部管理相关制度。《决定》在这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一是打破干部部门化,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这对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解决干部派不进、调不出问题,统筹干部资源优化配置,改善领导班子的群体结构,都具有重要作用。二是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三是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建立健全问责干部复出的制度。同时,要健全治理干部队伍庸、懒、散、奢等问题的机制。四是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本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
第四,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事业成败在人才,改革成败也在人才。必须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择天下英才而用之。要按照《决定》要求,打破体制壁垒,扫除身份障碍,让人人都有成长成才、脱颖而出的通道,让各类人才都有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健全人才向基层流动、向艰苦地区和岗位流动、在一线创业的激励机制。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增强人才政策开放度,广泛吸引境外优秀人才回国或来华创业发展。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和事业单位优先招聘比例。
四、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以优良作风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决定》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常态化”这个命题,表明我们党对作风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这就需要我们以水滴石穿的精神、锲而不舍的韧劲推进作风建设,在“常”、“长”二字上下功夫,做到长期抓、反复抓,实现常态化。没有制度化就没有常态化,要进一步健全作风建设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作风建设既是一个长期任务,又具有阶段性特点,不同时期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重点是不同的。当前,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作风反映最强烈的,主要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决定》明确指出:“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围绕这个重点,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需要着重抓好以下7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制度,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二是健全改进文风会风制度,从中央做起带头减少会议、文件,着力改进会风文风。三是完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度,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四是健全选人用人制度,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五是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科学确定政绩标准,严格考核政绩和用好政绩考核结果,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六是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包括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探索实行官邸制。七是健全反对特权相关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各级党委要抓紧建立健全这些方面的制度,并狠抓落实,以优良作风保证《决定》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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