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环节(2)

土地制度改革: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环节(2)

我们不妨从二战后的世界发展史上找一些参照。实际上,在二战后迄今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在世界范围内真正成功地跨越了中等收入陷阱,从农业经济转变为工业经济的只有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它们为人称道的一点是在经济起飞前先对要素市场尤其是土地市场进行了平等主义的改革,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要素市场改革造就的起点的公平对于实现共享式增长和平稳巩固的民主化是很关键的。如果我们将眼光再放得更广一些,北美洲和南美洲经济发展路径的分野也是由于要素禀赋的分布不同造成的。北美洲的要素(特别是土地)的初始分布在人际之间比较平等,这使得人们更有积极性来投资于人力资本;南美洲则刚好相反,土地等要素的初始分布高度不平等,这使得没有土地要素的人们在社会中的谈判力比较低,从经济增长的成果中得到的份额就比较低,人们也就没有积极性投资于人力资本。长期以来,南北美洲经济发展的差异就越来越大了。关于北美和南美经济发展轨道的分野,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在这一点上已经达成共识了。南亚的一些国家如菲律宾之所以陷入“中等收入国家陷阱”,与土地禀赋的高度不平等也有密切的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在土地制度方面,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期不变, 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并且提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这些表述都强化了资产的转让权和抵押权,无疑是代表了正确的方向。

在我看来,土地制度的二次改革,如果正确地设计和实施,很有可能是中国成功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环节。实际上,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基本上确认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农民对土地的转让权却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农村土地改革进程之所以长期缓慢,固然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政策界和学术界对土地的自由转让权有一种担心,即很多农民会卖掉土地进城,会造成一些社会问题,如造成城市的贫民窟等一系列问题。很多政府官员和学者认为,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一旦农民在城市中失业,即可回到农村去,不能交易的集体土地可以作为他的一种保险。在中国这是一种很流行的观点。

应该说,在经济转型初期,中国技术水平较低,城市的容纳力有限,作为一种权宜之计, 这种土地制度的安排有一定合理性,然而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土地产权界定不清,使得其作为资本的作用无法发挥,现有的土地制度制约了经济发展和结构性转型。这时,我们需要逐渐地改善我们的产权制度。最近的经济学的研究证明了土地产权制度的改善,有效抵押价值增加,的确有助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

与此同时,我们应该通过其他更有效的社会政策(如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来代替土地保障的功能,这样就可以逐步剥离附着在土地上的社会保险功能。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放开土地的自由转让权和抵押权,让土地的所有权能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新的土地制度安排会通过缓解金融约束、激发创业行为而极大地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城乡的一体化,并维持中国经济未来二十年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完全也可以像我们的东亚近邻一样实现“共享式”的增长。

作者王永钦是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耶鲁大学访问学者。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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