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城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在一个民族中实行“现代化”,就意味着他们处于一种从“农业”社会过渡到“现代”社会的过程(赫茨勒,1963:49)。亨廷顿(1989:66)就曾直截了当地说:“在很大程度上,城市的发展是衡量现代化的尺度。城市成为新型经济活动、新兴阶级、新式文化和教育的场所,这一切使城市和锁在传统桎梏里的乡村有本质的区别”。城镇化过程就是现代性空间再生产的过程,通过“循环累积性”的自组织功能对传统社会进行解构,在城镇体系内整合、建构并演化出共享的文化与消费空间,以及每个人可以向上流动与发展的选择机会和多元价值空间……这些都是传统农业社会不能有效提供的。马歇尔(1997:281-286)认为,城市在空间上的集聚,使“知识和信息传递更容易,营造了协同创新的环境”并“提供了共享的专业劳动力市场”。城市越大,所表现的职业分工越深刻。18世纪的伦敦有近2000个职业,形成了一个多元“异质性”的分层化社会。传统乡村几乎没有典型的社会分工,相反,城市里有农民工、大学教授、董事长和IT工程师等形形色色的“职业异质性群体”相互依赖、共同生活,这是城镇化所体现的现代性的“共容性价值”。日益增长的职业分工是城市社会为个人创造价值空间的符号表达,城镇化就是通过创造更多的现代性“共容空间”,让更多的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在都市化的生活环境中,各种传播媒介、教育机构、文化艺术、时尚流行和现代通讯技术应用等都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新的城镇,也会体现出同社会组织中的现代观念有关的原则,如合理性、秩序和效率等。在某种意义上,这个城镇本身就是现代性的一个学校”(英克尔斯、史密斯,1992:319)。
二、全球化视野中的新型城镇化与社会变迁
(一)发达国家新型城镇化的管控模式:“以法治规”的“精深管理”
发展新型城镇化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解决工业化以来大城市膨胀及相关城市社会问题。美国学者彼得·卡尔索普说,当代城市化引发两个根本性问题:“高技术的发达社会与自然界的关系,高技术的发达社会与社会平等的关系”(卡尔索普、富尔顿,2007:前言)。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开始重新设计城镇化的模式与出路,其重要经验是对城镇化进行法治化的管控式管理,相关的战略规划可以用“精准”和“深入”来描述。“精准”是指在城镇宏观规划法规中包括重点“指定内容”,有所谓的“规定动作”;“深入”是指城镇化微观规划有细则,既有城镇化规划与管理的程序规定,也有对规划者的责任要求。日本国家层面的城镇化“战略理念”的核心是用“田园式小城镇”引导城镇化建设,并用这一理念推行“国土整治计划”,建设了一批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居住便利的小城镇,吸纳了大量农村人口,缓解了大城市的人口压力和环境压力,并形成了一批城乡一体化、工业布局与资源配置合理及有完整就业体系的城镇群。澳大利亚在1994年建立了“总理城市设计特别工作组”(Prime Minister's urban task force),针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了29项建议,包括社区建设优先权等内容。英国在《1976年新城法》后,于1994年提出了“城镇和乡村质量”规划法和相关规划指南(彭特,2006:5)。相比而言,美国的城镇化建设立法条款十分繁杂,不仅有国家层面的立法,还有州立法和“城市法”;“宏观—中观—微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详细的建设要求。特别要提及的是,美国早在1968年就通过了《新城镇开发法》,不仅对每个城镇的建设规模、环境特点等提出要求,还对文化空间、休闲空间、绿化空间和容积率等做出了明确说明和规定,并在这一法规的指导下,由政府部门直接指导开发了一批新城镇(Unger,1996)。当然,在新城镇开发过程中也出现过新的问题。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曾出现“乡村原生态文化消亡”等问题,政府通过专家和专业部门的介入指导,引导城镇文化的再造和原生态文化建设。在规范性的城镇化建设中,城镇规划不仅要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更重要的是要指导城镇保存“原乡村文化”,创造“地点精神”,建构具有地方特点的传统乡村地景系统,包括建筑色彩等(陈东湘,2012)。在城镇化战略与规划管理上,“自治管控城镇化”是美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另一原因:4000多个执行区划的地方政府大部分在50个州里拥有自治权——城市规划的内容不仅被限定要有常规性的公共安全与卫生等项目要求,还必须包含城镇的福利建设及是否符合宪法的考量。如波特兰市提出《中心城市开发人员手册》,仅一个城镇的规划方案从设计到评审就有10个步骤要求,强调程序合法性的同时,明确提出规划要点应包括就业区、历史街区、开放空间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比对等内容。与此同时,城镇规划设计要求有严格评审制度,不仅制定了相对统一的评审标准和指南,而且强调不能“仅凭专家的经验”认知来审核,而要充分考虑到项目的可行性和法律性。综上可知,城镇化的法治先行是必须和必要的,城镇化也要进行精准化管理,特别是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新型城镇化都不能“盲动”和“运动”,不能无序,更不能没有管控。
(二)新型城镇化与社会结构转型:现代化进程中土地经营者的转换
新型城镇化必须走多元化的道路,这是由中国土地与人口矛盾所形成的特有国情决定的。中国人均土地只有1.2亩,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特别是当代中国的新型城镇化还要背负5亿多农业人口和土地流转的巨大包袱。中国是一个多梯度结构的差异化社会(张鸿雁,2007),既有处于传统农业社会类型的欠发达区域,也有如上海等已经进入后现代社会的城市区域。即使是城市化水平较高的江苏,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的城镇化水平也有很大差距,2011年这三个区域的城市化水平分别为71.9%、57.5%和53.3%。《环球时报》报道:“过去二三十年间,中国创造的一项‘人类历史之最’就是有两三亿这样大规模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有中国专家估计,未来还将有三四亿人口从农村走进城市。这是个比美国人口总和还大的惊人数字,将给中国的城市和农村都带来魔术般的变化”(郭西山等,2010)。有关研究显示,2010年前后失地农民总数已超过5000万人(张怀雷、陈妮,2011),未来20年还会大量增加,总数将超过1亿人(杨傲多,2009)。这样的社会人口结构与土地结构关系,迫切需要中国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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