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9)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9)

上一轮司法改革,政法经费保障有了较大的进步,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此次改革,重点解决司法官的待遇和各种保障条件问题。首先,我们认为,司法官员是特殊公务员,其待遇应当高于一般公务员。在条件具备时,应当按照各国惯例,实行司法官工资待遇单列。目前可采取提高法官、检察官津贴的方式作为过渡办法。其次,法官、检察官的行政级别应适当提高。目前体制下,行政级别是地位、待遇的主要依据,过低的行政级别,适应不了塑造高素质、有权威的司法官员的要求。再其次,应当实行那些各国普遍适用的司法保障制度。如法官、检察官无法定事由不得调职和免职; 保障司法官薪俸待遇,且不得因领导的好恶增减。获得丰富司法经验与司法官的德高望重,与资历有关,因此应当适当延长司法工作年限,而且实行任期保障。我们建议司法官的退休年龄可按其级别延长 3至 5年。司法官非因丧失工作能力或违法犯罪等法定事由,都有权续任至退休。

在提高司法官处遇的同时,还要进行司法官制度的适当调整。目前法官、检察官,资格授予把关不严,司法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也享受司法官待遇。这种情况下,无论国家财政还是干部体制都难以承受普遍性调高待遇。因此,法官、检察官应当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减少员额,增加辅助人员。各级法院、检察院目前部门林立,尤其是非办案部门过多,应当进行内部机构调整撤裁,减少非办案人员。此外,对司法官员包括司法领导干部的遴选应当设置更为规范的条件,要严格按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把好进人关,尤其要注意把握司法领导干部的任用条件,由于法院院长、检察长必须对案件质量负责,应当避免将完全不懂行的干部任用为法院院长和检察长。《法官法》第12条规定,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则&应当从法官或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挑出人选《检察官法》第1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中,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含义模糊,限制条件不明确,为将不懂法的干部调到法院、检察院任领导开了方便之门。在修改两法’时,建议对该规定进行适当修改。

【注释】

[1]关于法治国家对待法律的态度,我国流行、信仰法律、的提法。此提法源于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著名论断: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参见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导言第 3页。本文不采用、信仰法律、,而采用、尊崇法律、的提法。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第169页。

[3]关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内涵,参见人民法院报编辑部: 《把公正司法的壮丽和声奏得更响》,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 4月 17日。

[4]据媒体报道,2003 年 5月,张高平、张辉叔侄在杭州涉嫌、强奸致死案、。2004年 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 15 年。2013年 3月 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参见南方周末: 《浙江调查张辉、张高平叔侄蒙冤事件》,载南方周末官网。

[5]参见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 第四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年版,第 14页。

[6]法律理性权威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马克斯.韦伯根据权威来源的不同对权威所作的三种分类之一。参见[德]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 241页。

[7]比较研究及学理论证详见陈光中: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载《比较法研究》2013 年第 2期。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6 页。

[9]参见怀若谷: 《温州一官员双规期间猝死》,载《京华时报》2013年 4月 10 日。

[10]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法国、俄罗斯等,确认检察机关为控诉方当事人。某些国家,如德国,因检察官负有客观义务而在法律上使其区别于普通当事人,但在法理上仍承认其属于控诉方当事人。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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