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8)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8)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保证案件的质量与数量的统一,是有必要的,但必须科学合理,以免发生副作用,有碍司法公正。目前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绩效考评制度普遍推行指标考核,即所谓数目字上管理考评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绩效,主要依靠各种数据。这种管理方式简单清晰,可比性强,对下级单位和个人的激励与约束效能也较为明显。但问题在于简单的数字化管理,不符合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司法受社会时空条件影响的现实情况,容易扭曲诉讼行为,以致产生好事变坏事效应,即办案不以司法公正为标准而以符合考核指标体系为导向,采取种种不当举措,功利化地追求指标排名。检察机关为避免无罪判决,将心中无数的案件事先与法院沟通后再决定是否起诉; 或将已起诉法院拟判无罪的案件撤回改为不起诉,如此等等; 导致程序不公正乃至实体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违背司法规律,违背实事求是精神。为保证实现司法公正,对绩效考评制度应当作两方面的改革。一是考虑司法的复杂性和多样化,降低数字化指标在绩效考评中的作用。注意党委、人大、政府、纪检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综合性评价,注意发挥能够考量多种因素尤其是质量影响因素的定性分析与综合评价在考评中的作用。数字化指标体系的检测,首先用于司法态势、发展趋势与问题的把握,而不应当机械用于单位与个人的工作业绩评价。二是调整、完善目前的数字化指标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司法的现实和规律。应当注意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诉讼主体在案件认识上的正常区别。如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不同的裁判观点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常常不一定反映谁对谁错; 检察机关起诉审查具有相对封闭、单方面审查和中间程序的特征,因此,起诉指控不同于法院判决,甚至案件中出现无罪判决也是正常现象,不能简单化地对起诉作负面评价,除非贪赃枉法或者明显不负责任。总之,检察官或法官是人而不是神,长期办案出现个别案件的瑕疵甚至于错误,是难以避免的; 业绩考评制度是必要的,但必须符合司法规律。

六、塑造高素质、有权威的司法官

要让司法在法治社会中担当其使命,首先需要按照司法建设的规律塑造司法主体。各国司法体制现代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有法律帝国诸侯之称的法官之塑造及其地位问题。由于裁决各种案件,是一个需要高智力、高技能和高道德水准的作业,因此法官既应廉洁清明,富有能力和经验,又需要位高权重、德高望重。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官,几十年没有一人犯刑事罪; 即使对重大敏感社会分歧很大的案件作出裁判,无论当事人和社会是否赞同,但很少质疑法官本身的公正廉洁,也几无挑战裁判的权威。香港是普通法地区,司法的作用尤其突出,而通过司法所建立的法治,成为香港繁荣稳定的基本保证。其司法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遵循司法建设的规律,塑造高素质,有权威的法官。在我国内地,法官与检察官同属于司法官,地位应该同等视之。

应当看到,对司法权的运行加强监督制约固然非常有必要,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的廉洁与公正问题。可以说,相比其他国家,我国目前对司法的监督的形式和手段并不少,但司法的廉洁、公正仍然是问题不少,缺乏公信力。因为司法的基础是司法官的素质。司法的前沿是司法官的办案活动,如果没有高素质司法官,只是依靠加强监督,不仅难能达到提高案件质量效果,相反会导致司法行政化,削弱了一线司法官实现案件公正有效办理案件的积极性与责任感。

目前的司法官队伍建设面临的困境,主要还不是局部贫困地区的人员匮乏,而是指带有普遍性、整体性的问题,即在司法机关难以引进和留住法律英才; 法院办案一线还呈现一定的逃逸现象即由于一方面工作繁、责任重、压力大,另一方面却地位低、待遇薄、升迁难,一些骨干法官要求调离法院,办案一线的司法官素质总体而言达不到要求,这直接影响司法的质量,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强调司法官队伍建设,应当首先确立并努力实现司法职业化的目标。法律规范体系的日益复杂,各种社会关系的日益纷繁,要求司法官具有高素质和高技能,司法职业化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必由之路。当然,司法官的职业应当与司法官的大众化( 如陪审制等) 相结合。但现代法治国家的司法,应以司法官职业化为前提。没有司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没有现代化、法治化的司法改革。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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