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到,在信息披露环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的,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代推荐的发行申请。
发行人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公开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发行定价环节《意见》明确,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在新股配售环节,《意见》调整了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在减持环节《意见》要求,发行人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大幅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间。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要接受社会公众更长时间的监督,通过强化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威慑违法行为。借鉴今年财务专项大检查的经验,今后在发审会前,监管部门将抽查在审企业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被抽查的企业将接受比日常审核更为严格细致的审查;审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立即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强化监管威慑。
长城基金宏观策略研究总监向威达对记者表示,《意见》在各个环节全面强化对于发行人、大股东的约束,其目的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发行人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同时,也促使上市公司树立起投资者回报意识,改变过去长期以来“重圈钱、轻回报”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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