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公民教育(3)

公民与公民教育(3)

公民教育首先是一个公民意识的问题。关于公民意识,首先要解决的是公民意识错位问题。所谓公民意识,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的认同,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和社会价值取向。然而,由于长期的封建社会专制传统的影响,公民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公民意识错位表现在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两个方面,如官员与平民、上司与下属、上层社会人群与下层劳工人群等。公民意识错位,一是弱势群体自身缺乏公民意识的错位,未把自己当作国家公民和社会主人,而以臣民自居;二是强势群体把自己作为特殊公民的错位。公民教育就是要使全体公民意识到,所有公民在政治地位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只要是遵法守纪的公民,不论职务高低,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确立在公民身份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长期和谐稳定的需要。加强公民的社会政治地位的定位教育,要有政治现实方面的制度保障来支撑。为此,应不断完善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当然,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发展政治民主,加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操作运行机制,是加强公民的社会政治地位教育的制度保障。

公民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将潜在的公民培养成合格的公民或理想的公民,使得青少年能够成为承担起公民职责的人。笔者认为,公民政治教育应当与道德教育区别开来。我们的公民政治教育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义务。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出发,公民政治教育的要求,是培养有着公民责任感和义务感的公民。具体来说,我们的培养目标在于培养我国的青少年能够热爱社会主义制度和热爱中国共产党,做一个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化建设者和爱国者。强调政治义务,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即只有在履行相应的义务前提下,才可有由制度所保障的权利。这是因为,任何公民权利,都是在有着相应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才可获得其公民权利的。公民既有投票选举的权利,同时也有履行投票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一个好的政治制度一定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同时也要求其公民有着维护其制度的义务。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由于任何设计得好的政府都有可能做出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如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对农民土地的征用以及许多城市中所发生的强拆事件,造成的许多纠纷,其根源在于政府行为对公民权利造成的伤害。因此,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意识,应是我国政治生活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

好公民与善者的关系

公民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好公民,而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一个善者,即一个善良的人,一个正义的人,一个能够关心他人的人。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丑恶,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十八大报告为我们提出了公民道德教育的伟大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要落实在公民的品德教育之中。这是因为,道德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培育道德人。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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