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公民教育(2)

公民与公民教育(2)

“公民”概念又是相对于以往传统的专制社会中的“臣民”概念而言的。所谓“臣民”是指在专制制度之下,所有社会成员都得臣服于某个绝对专断的君主,社会普通成员没有政治参与权,并且,专制君王对于任何社会成员有着绝对的生杀予夺之权。“公民”概念则反映了作为公民的个体之间,即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完全平等关系,因为他们都具有一个相同的身份——公民。一个人不论是什么出身,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都是平等的公民,法律不承认有任何高于其他公民之上的特殊公民。公民概念在近代以来政治生活中重新作为对社会个体的基本称谓,在于资产阶级革命赋予其新的含义,使它与封建制度下的臣民概念区别开来。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的国家之后,以宪法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主权在民”的原则,确立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原则。因此,现代公民概念具有反封建主义的进步意义;同时我们也看到,资产阶级所确立的公民概念,仅仅只是理论上的,而在实践上却只有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制度能够践行。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公民概念以及公民的权利得到了现代宪法的确认,并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简言之,公民是在相对于国家的关系中得到界定的,公民就是一个有着参与国家政治活动权利同时也能够参与的行为个体,公民也是一个有着相应义务的行为个体。它的权利与义务得到法律的界定。因此,公民身份是一种政治身份、法律身份。在现代国家的意义上,凡是在一国疆界之内属于这一民族国家的或出生于此的自然人,或全体社会成员,都是这一国家的公民,政府有义务保护所有这一疆界内的公民的生命、财产与自由权,公民同样有着维护他们的国家的尊严的义务。

公民意识教育

我们是否能够认为,所有社会成员或所有公民都是好公民?或能够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公民吗?应当看到,法律承认的公民,仅仅是一种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是民主政治制度赋予该制度下的个人的地位与身份。要将公民身份、地位落到实处,不仅需要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的保障,而且必须要有相应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才能成为现实的公民,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接受教育以及个人的行为实践等环节,进一步达到好公民或理想公民的境界。这是因为,任何人来到这个世界上,都先是一个自然人,经过社会化的过程而成为社会人,而在这种从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化过程中,同时包括着从潜在的公民向现实的公民转化的过程。而这样一个转化过程,离不开公民教育的社会化因素。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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