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改革的新认识、新思路和新举措(4)

财政改革的新认识、新思路和新举措(4)

第二,完善税收制度。《决定》对重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资源税、环境税,都释放了十分明确的改革信号。其中每一个税种的改革都涉及面广泛,牵涉到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具有很强的辐射力。这些信号告诉人们,“营改增”要让营业税全面退出,用增值税取而代之,其减税效应显著,静态计算,总计应有几千亿元的规模。消费税扩大范围,有利于发挥其调节生产、消费的功能,也有助于调节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扩大综合征收范围,缩小分项征收范围,有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落实。房产税扩大到个人住宅,既可增加地方收入来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住房消费,有利于节约土地和住房资源,同时对分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积极作用。扩大资源税范围,实行从价计征,发挥资源税的规制作用,规范资源开发使用主体行为,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作用。排污收费改为环境税,可通过税收的权威性,强化对排污行为的约束,促进国家环境治理能力提升。

税制改革着眼于系统性,注重各个税种之间的功能协调和整体配合,税收法治优先,兼顾当前现实条件,构建现代税收制度,这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第三,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决定》提“支出责任”,强化了“事”与“钱”的结合,也可以说,支出责任是财力与事权之间不可或缺的桥梁,任何财力,只有指向具体的事权履行,才会转化为一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即花钱办事的责任。因此,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更有利于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内部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这里的“事权”概念侧重于事权履行或执行权。每一项完整事权包含四个基本要素:决策权、执行权、支出责任和监督权。由于我国事权划分是按照事权的要素来划分的,在国家层面,即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形成了“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整体格局,这与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相适应的。在地方层面,也形成了“上级决策,下面执行”的事权划分格局。与这种事权划分格局相适应,明晰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就变得极其重要。事权履行重心过度下移,容易引发国家治理风险,适度上移事权履行,并相应上移支出责任是必要的。因此,在《决定》中,提出了中央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以及地方事权的划分,就进一步明晰事权履行和相应支出责任指出了明确的改革路径。

(作者单位:财政部科研所)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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