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改革的新认识、新思路和新举措(2)

财政改革的新认识、新思路和新举措(2)

财政职能新认识:突破传统的工具化思维

《决定》对财政的职能作用有了新认识。把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财政的一种新认识。这种认识突破了传统的经济学思维和工具化思维。在现行学科门类中,财政学属于经济学的应用学科,对财政的理解长期以来局限于经济学,一提到财政,就认为只是一个经济问题;一提到财政政策就认为仅是经济政策。这种局限性,使财政过度工具化,将财政视为政府政策工具箱里的类似扳手、钳子之类的工具,凭政府喜好,随取随用,随用随取,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这种过度工具化的产生,在理论源头上与凯恩斯主义联系在一起。在缺乏财政法治传统的我国,过度工具化尤为突出。不言而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财政过度工具化,意味着国家治理潜藏着公共风险。欧盟主权债务危机的发生就是证明。

顺着“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这个内在逻辑,财政的职能作用就不只反映在经济方面,而是体现在包括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各个方面。《决定》明确提出,财政既要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方面发挥经济职能作用,也要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社会职能作用。这就是说,财政要把效率与公平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对一个国家来说,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得到正确处理,公平的发展与发展的公平同时具备,就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保障。这无疑构成财政的另一种功能——政治保障功能。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内含到财税体制之中,民众满意了,社会和谐了,就表明这个财税体制是科学的,国家长治久安也就有了制度保障。从改革角度特别强调“制度保障”,比过去常说的“财力保障”更具有法治、规范这样的深层内涵,这也是财政作为国家治理基础这个逻辑的自然延伸。

不难看出,《决定》对财政职能作用的这种新认识,为财政改革新思路做了扎实的理论铺垫。

财政改革新思路:法治是前提

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财政的健康与稳定极其重要。而要保持财政的健康与稳定,法治是前提。因此,在《决定》中“法”字当头,在“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提高效率”的前面,凸显“完善立法”。这也意味着法治理念、法治思维要贯穿于整个财政改革过程之中,以及财政改革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有了法治基础,建立民主、科学的现代财政制度才有可能。在法治基础上,事权明确、预算透明、制度高效,这些也都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对这些基本特征加以明确,实际上也就是明确了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思路。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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