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现代财政制度(6)

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现代财政制度(6)

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决定》提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这一要求综合考虑了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保证中央履行职能和实施重大决策,又有利于保障地方既得利益、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调动地方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贯彻落实《决定》要求,要根据税种属性特点,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等原则,合理划分税种,将收入周期性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易转嫁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其余具有明显受益性、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以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为实现“五位一体”的全面小康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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