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进行执法调研执法检查
孙晓梅呼吁司法机关先出台司法解释,也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对设立嫖宿幼女罪十多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执法检查。孙晓梅期待,在未来涉及该罪名的修改或废除时,能让妇女儿童保护团体及其专家参与并充分论证。
对此,最高法指出,嫖宿幼女罪的规定,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最高法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
[回应]
最高法:废除罪名有充分理由
今年7月30日,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签发了《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回答孙晓梅代表的建议。答复中,最高法表示,对于孙晓梅提出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完全赞成。并认为,这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10月24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理由1 能够解决法律矛盾
最高法院指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最高法院在答复中表示,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将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规范该罪的适用。
理由2 更好保护幼女名誉
最高法指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目标。
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是也同时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司法实践中,许多嫖宿幼女案被害人和家长对该罪名都非常不满,社会各界特别是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对该罪名普遍不认可。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吸收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会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违背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背离了文明国家对儿童保护的初衷。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