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关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也在专家学者以至公众中间引起了广泛热议。其中,大部分人都坚持废除嫖宿幼女罪,对于性侵未成年女性的行为,全部按照强奸罪论处。其实,该观点确实契合了法理的内涵,与刑法保护未成年女性合法权益的目标相一致。而最高院的答复,也体现了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和趋向,符合法律正义价值的终极走向,对于保护未成年女性具有重要意义。
毋庸置疑,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众多性侵案中,很多公众对最终的定罪量刑并不满意,均认为量刑幅度过低,不能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的确,在嫖宿幼女罪依然存在的当下,仅凭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来判定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案件性质,部分犯罪行为都会向嫖宿幼女罪靠拢,导致犯罪分子不能面临严刑峻法,不能彰显法律的内涵和价值。反之,如果按照强奸罪定性,该部分犯罪行为就不能与法律规则契合,容易产生定罪方面的偏差。
因此,从法律内涵和要义方面而言,废除嫖宿幼女罪不仅契合了法律精神,更与未成年健康成长息息相关。从根本上而言,不管未成年女性的心理思维和主观认知是否健全,都不是犯罪分子实施性侵行为的关键因素。因为,在性侵案件中,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知晓被害人的真实年龄,也不管是否给予未成年女性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主观方面都存在“恶”的倾向,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在法律公平与正义的昭示下,出于对行为人“恶”的规避意图,应将法律进行升级转型,对性侵未成年女性的犯罪行为全部以强奸罪论处。如此,才能体现出法律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初衷,让法律行进在正确的轨迹上。
保护好她们,是我们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法律追求的价值所在。如今,最高院的态度体现了公众的期望,如此的理念和宗旨,是未成年女性权益保护工作的一次进步,也是中国法律的又一次巨大进阶。
【启示与思考】
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本是加大对未成年幼女的保护力度。近年来,一些地方“嫖宿幼女”案频繁出现,不断冲击社会的伦理底线,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质疑该罪名。有人认为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的罪名构成对受害幼女的人格歧视与污名化,有人认为嫖宿幼女罪为单一法定刑,即固定在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足以起到遏制犯罪,保护幼女人身权利。因此,近年来,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括全国妇联、全国律协等单位有关负责人都在正式场合提出过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而最高审判机关的此次表态,说明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普遍争议,这两年来,各地法院几乎已将此罪名“冻结”,极少适用。对此一致的社会呼声,立法机关当认真对待,积极回应。
法治社会是立法与民意之间信息畅通互动的社会,任何一项立法,都需要立法机关和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特别是当公众对某一项法律问题反应十分强烈的时候,立法机关更不能忽视。对于近年来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立法机构首先应当及时主动回应。比如,对当时的立法初衷作出说明和解释,公布立法调研资料,特别是当时有关权威专家的意见建议以及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等。
其次,立法机构应当会同最高法院、全国妇联、全国律协等单位和提出意见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一起,对相关司法判决进行汇总、梳理和分析,研判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根据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如果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则推动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修改;如果是法律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则积极开展立法解释,以消除实践误解;如果是司法机关法律适用存在问题,则推动有关单位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并督促司法机关严格适用法律。
各种侵犯幼女犯罪,一次次触及社会容忍底线,所以对幼女人身权利“最高限度保护”、对性侵幼女犯罪“最低限度容忍”,已成为社会共识。在此方面,立法机关当有所作为。立法的过程是探究、寻找、确立一种多数人都能接受的规则的过程。实践中,对既有的法律规则产生争议,也是法治社会的常态。立法机关积极回应广大社会成员的利益、意愿和呼声,实现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该修改的积极修改,该解释的积极解释,人们才会在法律实践中感受到规则的力量和真正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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