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3 废除能解决根本问题
因废除的建议,迟迟没有能够得到实现,因此孙晓梅代表“曲线救国”,同时向最高法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其建议中,她向最高法提出了“应当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标准、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最高法经过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同时,最高法在答复中公布的一组数字也显示,该罪名实际上已经被架空。
最高法在答复中称,嫖宿幼女罪数量较少,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份一年只有一件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未发现疑难或者量刑过于不平衡的问题。
法工委:简单取消不是解决办法
今年5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对于孙晓梅代表提出的研讨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对所有幼女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将在今后的相关立法工作中注意和考虑。
阐述1 实践中实际判处案件较少
答复中,法工委首先阐述了嫖宿幼女罪的由来。全国人大法工委指出,组织、强迫幼女卖淫,嫖宿幼女等以幼女为性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应当予以严惩。其中,嫖宿幼女行为为组织、强迫卖淫提供的买方市场,是整个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应当予以专门打击。
为了加强对幼女的保护,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力度,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将强迫幼女卖淫作为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并规定对嫖宿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决定》的规定体现了对受害幼女的特别保护,但是从《决定》实施的情况看,因为各种原因,实践中实际判处的案件比较少,效果很不理想。针对这种情况,为有利于严格执法,1997年修改刑法时,专门增设了嫖宿幼女罪,并比照奸淫幼女的刑罚设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
近年来,一些地方嫖宿幼女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关注,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陆续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这些意见和建议,总体来看,意见分歧比较大。但是,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恢复到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的按照强奸罪处理的做法,可能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阐述2 大量案件未能进入司法程序
法工委认为,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与所谓“处刑过轻”相比,更主要的是大量案件未能进入司法程序。
二是有一些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比如有的案件行为人明显使用了强迫、威胁手段,或者明知道幼女被他人采用了强迫、威胁手段,依法应当属于强奸罪,但按照嫖宿幼女罪处理了。有的错误地认为只要给付钱财了,就是嫖宿,进而把引诱、欺骗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发生有偿性关系这种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也按照嫖宿幼女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引发群众非议的主要是这类案件”,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界限,并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严格执法。此外,从实践中的情况看,即使是奸淫幼女罪的规定,在一些地方也还存在加强监督、严格执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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