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本报记者 罗春雄 嘉 宾:广西社科院研究员 袁珈玲
自治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李世泽
1 关键词:现实意义
主持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的一个亮点。我们应从哪些方面把握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重大现实意义?
李世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顺应了广大农民的诉求,抓住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根本,体现了市场化改革的取向,有利于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有利于推进农业经营发展方式创新,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加快新型农业现代化发展;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有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带着财产、带着资本进城,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总之,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对于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袁珈玲:农民财产权利,包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这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能随意剥夺。但在现实中,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还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和尊重,导致了农民权利被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这个“更多”就是权利要更加充分、更有保障,就是要保证农民在拥有耕地和宅基地的基础上,也要有其他收益,使农民感觉到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决定》要求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以法律形式清晰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这不仅使农民在土地权利受到侵害维权时有法可依,也将有效遏制“权力之手”在农民土地上的扩张,无论是对农民还是对农村和农业发展,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可以作为抵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时,就能解决困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将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难题,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2 关键词:基础条件
主持人: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八大报告再次明确,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近年来,广西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奠定了基础条件。
袁珈玲:是的。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自本世纪初以来,广西就有一些县(区)开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探索。近五年来,广西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规模不断扩大,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入股、转让及其他形式,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提供了基础条件。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健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提供了可能。
李世泽:我国改革从农村起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极大地激发了农村经济发展活力。近年来,广西同全国一样,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成了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农村建设用地出租、转包、入股、互换、转让和代耕等多种流转方式;一些市县采用“小块并大块”模式,整村推进土地流转,消除了土地过度分散弊端,提高了农业生产集约化、机械化水平。这些都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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