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市场垄断建设竞争的市场体系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我国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但计划经济的遗迹还到处存在,行政权力在许多行业和领域凌驾于市场之上,一些本应属于竞争性的领域仍被一些部门独揽,一些可以放开的领域仍限制非国有企业经营,一些重要领域的市场准入机会不均等,民营经济进入一些垄断行业仍面临 “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问题;一些允许非公企业进入的领域,也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不能保证公平竞争;在监管力度和法律环境方面,民企还不能与国企享受同等待遇;在平等使用要素资源方面,国企民企之间差别明显,从贷款、融资、财政扶持到土地等要素资源的获得,国企都具有明显优势。
计划经济的突出表现是垄断,垄断的最大危害是排斥竞争。它不仅阻碍市场发育,降低经济效率,也容易滋生腐败,产生经济社会的诸多矛盾。而竞争有利于形成经济规模。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可以实现企业兼并、资产集中,形成经济规模。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市场巨大的国家,没有竞争规模,难以尽快满足市场需要。这种经济规模是平等竞争而不是排斥竞争的结果,因而它能够产生真实的规模效益。
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里,主要是落实《决定》所指出的“两个重要”和“两个毫不动摇”。
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按照《决定》要求,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里主要是把握 “两个不可侵犯”、“三个平等”的思想,即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要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要进行政策调整和法律完善。从以所有制为依据制定政策转向以产业发展需要为依据制定政策,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取消歧视性、限制性政策;逐步取消对某些企业在特定时期采取的种种特殊优惠政策,消除政策性垄断,保证公平竞争,形成公平竞争的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打破市场混乱建设有序的市场体系
当前,市场秩序的乱象最为政府急切关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假冒伪劣、非法集资、偷税漏税、虚假广告……市场混乱,已经成为公害。市场混乱、无序,其特征是不讲信誉,不守规则,无视法纪;其危害是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企业和消费者利益,败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象。
要加快市场培育。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体制交替时期,难免出现管理漏洞、规则真空,出现约束松弛、秩序失控。无序现象的产生不是市场经济搞过了头,而恰恰是市场发育不够。所以要完善商品市场,培育要素市场,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要建立市场规则。从根本上讲,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法制经济、有序经济。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经济利益多样化、经济决策分散化、经济联系复杂化的条件下,为了保持经济的有效运转,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充分性,必须建立严格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提倡信誉、契约、法律等市场观念,堵住管理漏洞,进一步约束企业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要改革市场监管制度。要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要加快企业制度改革,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真正形成自负盈亏机制,增强企业的内在约束力。
□梁启东(作者系辽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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