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10)

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10)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这些改革举措能否真正落实,能否演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对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课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还要求“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地方立法包括落实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或根据地方人大职权进行的自主立法。这类立法是否应扩大,也需要斟酌。

《财经》记者获悉,《立法法》很可能会被列入2014年的立法修订计划。

1978年以来,改革不断地打破法律所确立的旧制度,新的立法又不断确定新的制度,这导致法律不断修改,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不适应改革形势及时修订法律,亦不现实。

如何处理改革和法律稳定性的关系?在朱景文看来,立法解释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办法。据其统计,截至目前,来自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14次,其中5次与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有关,9次与刑法有关。相比之下,两高的司法解释相当多(见表1)。

朱景文认为,立法解释在许多方面可以替代成本很高的对法律的“立、改、废”。尤其是在宪法领域。由于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频繁地修宪势必影响其权威性,完全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机制,在与现行宪法基本原则不相冲突的情况下,使得宪法既保持稳定性又能够适应社会的变迁。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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