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5)

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5)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这些改革举措能否真正落实,能否演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对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课题。

法制委员会成立后,在短短三个月之内,提交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诉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重要的法律草案,并相继获得通过。这是1949年以来立法最为频密的一段时期,当年参与工作的许多人士仍怀念这段刚刚从“文革”混乱中恢复、为建立新秩序而努力的日子。

“文革”的教训使得当时的领导层形成普遍的共识,中国必须走法治道路,制度和法律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在民法领域,当时立法者的雄心很大,试图制定民法典并拟订草案。不过,当时连基本的财产制度和观念都缺失。“后来就改批发为零售,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张春生对《财经》记者回忆这段历程。

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快,立法机构自身也适应变化进行改革。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2年《宪法》扩大了自身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逐渐完善了议事规则、机构设置,充实法律专业人员。通过全国人大的授权,国务院得以获得更宽限的法规制定权限。

到1988年4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1991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提出立法规划要报中共中央审定。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第一个五年立法规划。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五年发布一次立法规划的惯例开始形成。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成为全国人大在立法领域的重要使命。2003年,李鹏宣布中国已初步形成了这一体系,2011年,吴邦国宣布中国形成了这一体系。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