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

三中全会后亟待立法改革

核心提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这些改革举措能否真正落实,能否演化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对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课题。

“我们的治理能力怎么提高?我认为关键问题是依法办事,制度主要靠法律规定下来,要提高治理能力主要靠法治。”2013年1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长周成奎在“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论坛”的开幕致辞中说。

这个论坛由中国三家著名的法学院和一家民间组织联合主办,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会议举办场地内挤满了听众。出席会议的有多位来自全国人大系统的官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顾秀莲、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阚珂等,以及来自法学界、经济学界的专家。

在全面深化改革方案的七个月的讨论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声音不算突出,但改革落实阶段,全国人大是不可绕过的环节。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刚刚结束,全国人大就专门召开会议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会上要求:“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重要改革举措,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从党的改革文件,到国家的法律制度,这一转换不易。一方面,改革举措表述相对模糊,且部分内容未有定论,要求“探索”“研究”。部分有定论的,也因具体操作细节不详,要变为可执行、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制度,尚需做大量工作。

另一方面,立法要经过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在立法阶段,各种讨论、辩论及利益群体的博弈,比党内征求意见时更公开。

“立法要求把制度固定下来,改革却要把定下来的改变,所以改革和立法之间总是存在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对《财经》(博客,微博)记者说。

这其中,立法程序尤为关键,因为通过立法程序的改革,可以影响法律的稳定性。立法过易,则法多且易变;立法过难,法少但稳定性和权威性较高。在改革和立法之间取得平衡,关键在于保持相适应的立法程序。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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