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民间力量 参与社会管理

引导民间力量 参与社会管理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对于现代社会管理而言,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当然主体,但政府不能也不可能包办一切,因为有些事是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发展成熟的社会结构,不仅要求政府权力的规范运作,更要激活民间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因此,要鼓励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管理,拓宽民间力量的参与渠道和空间,促进民间和官方的良性沟通,更好地发挥民间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优化社区功能。城乡社区作为居民基层自治组织,同时肩负着基层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转型、企业转制和政府转变职能,社区在整个社会管理和建设当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日益成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最有效的平台。因此,应当进一步优化社区功能,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构建以民生需求为导向的社区服务体系,整合社区服务资源,打造综合服务平台,积极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志愿互助服务,大力发展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满足社区公众多样化生活需求。丰富以增强凝聚力为目的的社区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完善社区文体设施与场所,充分利用社区服务平台,支持社区居民创办文化体育类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吸引外部力量参与社区建设,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源以企业资助、民间筹募、社会捐赠、人力支持、双向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社区建设,提高社区的社会管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发展民间组织。民间组织以其独有的作用成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宏观与微观的结合点、全局与局部的结合点,成为我国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但在实践中,民间组织的发展还存在管理体制、政府扶持等方面的制约,不能很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为了发挥民间组织应有的功能,要适当降低民间组织在人员、资金、办公场所等方面的登记门槛,通过发展民间组织扩大社会组织资源的增量,促进民间组织快速发展,使其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大力发展和扶持服务于城乡社区的基层民间组织,促使其在扶贫助残、文体科普、妇幼保护、法律援助、支教助学、促进就业等领域广泛开展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活动,发挥量大、面广、种类繁多的优势,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加大对民间组织的支持力度,政府可以通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购买服务、引导基金会与高等学校进行合作等方式,为民间组织提供资金、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支持。鼓励民间组织专业化发展,鼓励其以专业化为基本定位加强自身建设,建立行业服务标准和程序、技术等,健全专业化民间组织发展的生态链,提高民间组织通过提供专业化服务获取收入的能力,增强自身造血机能,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

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既关系公众,也需要公众参与。唤起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自觉,创新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培育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习惯,是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容忽视的问题。鉴于此,要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平台和渠道,建立吸纳公众提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方案的合理化建议制度,构建公众参与对政府社会管理绩效考核和评价的社会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社会矛盾协商与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培育公众良好的参与社会管理习惯,通过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参与能力,引导广大公众关心和参与自己所在区域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活动,改变公众对社会管理的冷漠心态。积极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条件,实施公众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公众参与的经费保障,建立公众参与财政投入逐年增长机制,加大公众参与项目人、财、物等要素的保障力度。

完善法治保障。无规矩不成方圆,政府要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公民也同样要依法实行社会自治。创新社会管理各种具体举措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因此,政府在向社会放权的同时,应特别注意加强监管,构建法治保障,促进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对于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法律规定大多只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不利于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因此,需要在民间组织管理、社区管理、行业管理等领域完善国家基本立法,明确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体地位,确立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序。还要完善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配套法律,对社区矫正、弱势群体保护、社会救助等相关社会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增加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民间力量参与相关领域社会管理的方式与模式。完善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地方性立法,在地方层面,各地应当根据本地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具体条件,开展促进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在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中细化国家基本立法,增强可操作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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