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桓:责任追究使政绩考核真正“硬起来”(2)

姚桓:责任追究使政绩考核真正“硬起来”(2)

落实上述理念,需要注意:

制定具体明确的责任追究办法和工作程序。责任追究要按照制度办事。从词源学看,英文的“system ”,既可翻译为“制度”,亦可译为“体系”,二者有相通、相似之处。结合词语意义和实际工作可以看出,简单的一项规定只是制度要素而不是制度;制度也不是单摆浮搁、彼此互相割裂的各项规定的拼凑,而是各种制度要素有机相连、成龙配套的规则体系。在实际生活中,任何一项完善的制度都是一个完善的体系,包括三个”W”:实体性的制度(即WHAT,规定“做什么”)、程序性的制度(即HOW,规定“怎样做”)、保障性的制度(即WRONG,规定“不执行制度如何纠正”)。如果只规定“做什么”而不规定“怎样做”,不解决违反规定如何纠正,就如同要过河而找不到桥和船一样。现有的许多制度都因缺乏程序性、保障性的制度而无法落地。根据经验,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调查了解情况、取证、确定责任追究对象、分析责任程度、对责任对象进行询问并听取申诉、党组织初步研究、再调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讨论决定、报上级批准、公布等环节。现行党章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尊重本人的申辩权,有助于全面了解情况,防止错案,使决定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明确责任对象,区分责任。责任追究对象包括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干部个人。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是有法规依据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收到追究;还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情况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这个规定十分明确严格,就是说,即使是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果是错误的并造成重大损失,也必须追究,不应当也不允许出现“法不责众”问题。同时,党所实行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要求对集体责任做具体分析,分清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一般责任,不允许借口集体领导而回避个人责任,从而使责任虚化。通常一个班子在决策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意见会得到更多的尊重,所以在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规定的依据是实事求是和权责对应。实际生活中,一些领导班子成员成员出于对主要领导和主管的尊重,或担心不了解情况而乱放炮,或怕被指责“干预、插手别人事务”,只谈补充性、建设性意见;或者明明知道决策是错误的,怕得罪主要领导和多数人,怕坚持原则而遭“逆淘汰”,对错误意见“顺向思维”、 敷衍塞责、违心赞成。这种干部的可悲之处在于,“非不知也,乃不为也”,在党和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是非原则与人情关系之间,错误地选择了后者,反映了自身党性和人格的缺陷,这样的干部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完全是领导干部个人决定作出的错误决定,则追究他个人的责任。生活中有这样的现象,主要领导者利用制度漏洞,把个人意志强加于集体,集体决策成为变相的个人决策,当然要由个人负责。如果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应明确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规定是一种正确导向,对于鼓励干部分清是非、坚持原则,十分必要。总之,要防止因责任笼统而无法追究,有人错误严重却逃之夭夭,有人心安理得地逃避追究;另一方面却有人代人受过的现象。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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