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行政诉讼法》大修 让“民告官”不再难 (4)

【案例】《行政诉讼法》大修 让“民告官”不再难 (4)

【启示与思考】

中国是一个受封建制度影响很深的国家,不少国民的心中,至今仍然有浓重的官贵民贱、官尊民卑的意识形态,对于合法的利益损失、政府侵权,只要不是太严重,不少人更愿逆来顺受,以至于1989年公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虽然成了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事件”,唤醒了“民可以告官”的现代法律意识,但司法实践中,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的羁绊和束缚下,法治型政府仍有缺位和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行政诉讼法大修,注重解决民告官中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仅是对法律的积极完善,更是对司法部门的郑重赋权,对政府的有效限权。政府也是自然的社会主体,当它对公民利益构成了侵犯,就应该受到不折不扣、威严公正的诉讼和司法裁决,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让违规的政府受到应有的司法处罚和纠正。

如果说以前的“拒绝立案”会成为“民告官”的一个重要阻碍和借口,阻碍了司法公正的通道,今天,则要通过这种修改,让立案可能性、司法公信力提升很多。对各种粗鲁粗蛮的行政乱作为,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滥用和严重违法,提出了司法警醒和警告。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一个公平民主和自由的社会,只有作为“头羊”的政府的各种行为都严格限制在法定框架内,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克制公权,保障私权,成为遵纪守法的规范,社会才能得到更多的公平、公正。让“民告官”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成为疏导民意的有效通道、法治保障,人心自然安定,社会自然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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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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