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行政诉讼法》大修 让“民告官”不再难 (3)

【案例】《行政诉讼法》大修 让“民告官”不再难 (3)

“审理难”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顽疾”之一。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原因,行政审判司法环境较差,法院对同级政府甚至下级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放不开手脚,经常不能、不敢依法审理,不敢依法判决,大大削弱了法院裁决行政纠纷、化解矛盾的职能。

希望通过这次修法,公民的行政诉权能够切实得到保障,能够从制度上破解行政诉讼“审理难”问题,为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当然,化解行政纠纷、畅通“民告官”渠道不仅仅要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除了行政诉讼外,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定机制还有行政复议、信访等渠道。巧合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组昨天下午也向会议报告了检查情况,并提出要尽快修改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复议具有“受案范围宽、程序简便、不收费用”等优势,可能也应当在化解行政争议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现实中,民众对公平缺失的焦虑,很多时候正是因为与政府的纠纷中,难以获得司法救济。显然,掌握公权力的部门若侵犯民众的利益,对社会公正的损害尤其恶劣。这正需要通过立法环节,修订行诉法,打破一些制度瓶颈。接下来,也同样需要司法实践环节发力,破除外界干扰,坚持依法独立审判。让“民告官”不再难,淤塞在行政部门的社会情绪,才能得到有效释放,整个社会就能感受到更多的公平正义。

《行政诉讼法》大修是权利的“大补”

针对执行难,正在审议中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执行难”向来是个老大难问题,有些民众费尽千辛万苦打赢了官司,却难以执行,甚至出现了打折“出售”判决书的咄咄怪事。那些还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由于执行对象是“官”,即便打折,恐怕也无人问津,法院的判决文书无形中就成了一张难以兑现的“空白支票”。

其中,令人记忆犹新的典型案件,恐怕要数2010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否决法院判决的案例了。事情起源于一桩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非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更以内部“协调会”的形式否决了法院的判决。更令人诧异的是,到会的人员居然有此案的主审法官。当时,该国土资源厅给的说法是“为啥请法院的人来呢,就是要请他们讲明白,他们到底判的是啥!”以权干法的气焰毫不遮掩,最后还引发了村民群体性械斗的恶果。

这个事件当时引起全国舆论普遍谴责,就连最高人民法院也出来表态说,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然而,等喧嚣过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负责人却毫发未损,没有受到更多的责任追究。这一方面表明,“以权干法”有着更深更大的观念支撑;一方面表明,没有更严厉的法律制约日益坐大的行政权力,在行政诉讼中,执行难将会难上加难。

判决没有得到完全执行,对于民众来说,是权利没有得以真正的保障和兑现,将对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失去基本的信任,进而遇到类似问题会首选遵循弱肉强食原则的丛林规则加以解决,比如前面提到的村民械斗;对于行政部门而言,顽固地不执行生效判决,是行政权力的一时膨胀,但最后终将折损公信,政令也将难以贯彻,削弱的还是自身的权力基础;而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反映,惨遭行政权力的羞辱,动摇的则是立国之本。

所以,必须尊重法律权威,尊重司法判决,才能在正当的权力秩序与逻辑中保障多方的合法利益。即便司法判决有误,也应该遵循法治的程序予以申诉、纠正。一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曾说:“终审权就意味着我的判决永远是正确的。我之所以享有终审权不是因为我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享有终审权。”这里强调的就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首先尊重和执行法官的判决,以权干法、以权抗法,本质上是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侵犯与剥夺。

在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中,除了规定“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之外,还有“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等亮点值得民众喜大普奔。

而所有一切的出发点都在于保障民权,让“民告官”变得简便有效,真正实现《行政诉讼法》规范权力、保护权利的立法意图。这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会议公报中提出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之所需。故《行政诉讼法》大修,是对司法权威与民众权利的大补,“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正在进行。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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