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工作改革中的法治精神

我国农村工作改革中的法治精神

今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的重大部署时期,农村工作作为我国改革的起点,以其产业基础性地位和绝对比重的职业群体,在新时期的改革部署中无疑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在此关键节点,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3年年底召开,会议阐明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具有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并指出了发展要求。与此同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了改革以来农村工作领域内的各项报告,提出了新时期农村各领域内的针对性工作办法和立法建议。国家工作部署会议和立法机关会议在紧密的时间内连续召开,表明了在改革成果极大丰富、社会形态进入一个相对复杂又生机勃勃的发展阶段后,只有通过法治建设来保障农村工作改革,才会使经过较深历史积淀和渐进成熟的农村工作制度在新时期更加倡扬公正,深化发展。

在农村工作制度建设中,改革和法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创新性地发挥我国农村工作制度的效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发展现实;唯有法治才能保障制度的稳定,巩固各项发展的既定目标。

农村工作制度创设阶段的法治精神

改革的主要功能是消除生产关系的各种紧张状态与分歧。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的序幕,笔者(王郁昭)适逢其时,主持工作的地区下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源的安徽省小岗村,正如笔者在《往事回眸与思考》一书中所记述:“联产责任制是个新事物,孩子已经生下来了……争论是难免的,只能给他报户口。”如何通过国家法定的工作制度,使得“联产责任制”在全国农村工作中固定下来,便是改革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因为“联产责任制”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巨大争论,“虽然报上了户口,但还是地方户口,只能在安徽通行”。因此,从1982年全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并被确定为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本民主制度写入宪法,到2006年废除农业税,农村改革擎起了国家农村工作制度创设的大旗。这一阶段农村制度改革源于实践创设,并为全国人大立法所认可,这是法律至上这一法治精神在农村工作改革中的奠基时期。通过对旧的生产关系的变革,使得法律规制在制度构造中取得了一种地位,表明法律在农村改革与秩序恢复方面成为主要的社会共享力量,由此构筑起中国的农村工作制度,使得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农村工作制度转型阶段的法治精神

通过20多年的发展,农村的各项工作偏差得到有效控制,改革发展成果也有了深厚积累,国家通过以法律规制权责的方式将农村工作制度深深地固定在我国经济社会结构与特定的文化传统中。2006年至2012年,在发展环境方面国家以强制力量规模化推动“民主法治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生活保障方面推行全面社会医疗保障;在农村工作中全面推行办事依法、有事找法、维权用法。要求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农村社会工作普遍转型,促进改革发展成果的共同分享。这一阶段农村工作改革以创建更加美好、更加公正、更加公平的新农村为导向,体现了公平正义这一法治精神是农村工作转型的必然价值追求。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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