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司法体制改革的孕育与破题(2)

傅达林:司法体制改革的孕育与破题(2)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

事实上,在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关于新一轮司法改革就在紧锣密鼓地展开,重点就是落实宪法的司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制,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

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公开强调“要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机制”,审判独立成为司法者本身的共识。10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5省市部分法院进行改革试点。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侧重强调贯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被业内称作“吹响了司法改革攻坚战的号角”。而有记者统计,整个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提及审判独立不少于6次,透露出强劲的体制改革信号。

为了促进审判独立,中央还着手开展了外围的改革举措,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取消信访排名。2013年初,许多地方都没有收到国家信访局关于“非正常上访”人次数的排名表,有些地方如长沙市,则不再进行信访考核与排名,并要求各地信访部门不要进行截访。中央正式取消信访排名,无疑给促进审判独立带来了契机,不仅有助于提高民众对于司法的期望,也减轻了地方政府维稳的压力,从而能够削弱地方干扰司法的动机,并提高司法作为诉争泄洪口的化解功能。

独立履行法律职能而不受干扰的司法系统是法治国家最强有力的柱石,也是现代公民权利最值得信任的保障。从人财物和管辖的环节上入手,逐渐将法院、检察院从地方权力结构中拉出来,无疑是体制攻坚的重要一步。当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段表述被认为在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十五年,解决司法的地方化问题第一次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如是评价。

虽然具体的一揽子方案还没有最终出台,但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勾画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和路径已经清晰可见。将司法权明确为中央事权,从人财物管理的根子上入手,以省级统管的渐进式路径,破除司法地方化藩篱;明确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向根深蒂固的司法行政化开刀,构建更加合乎司法规律的职业管理体制。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迎来了最佳的历史性机遇。

在这种背景下,2013年末启动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更显得意味深长。11月20日,学术界召开“司法体制改革与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设立行政法院突破司法地方化成为热议的话题。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修改行政诉讼法专家座谈会,如何构建一个独立的行政诉讼体制,专家学者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建言献策。随后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无论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还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目标都在于回归司法规律,赢取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最终发挥司法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功能作用。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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