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司法体制改革的孕育与破题(3)

傅达林:司法体制改革的孕育与破题(3)

改革落地尚需勇气与智慧

2013年12月28日,一个历史性的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意味着运行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正式被依法废止。年终岁末的这一决定,可谓是来年中国司法改革最好的开端。

一项劳教制度的废止,见证了中国司法改革的进步,也折射出改革未来的方向。作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蓝图的一部分,司法改革当前仍面临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人事制度调整等难题,不仅涉及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还涉及与其他党政机关及地方上的利益平衡,复杂程度与课题之多可想而知。

深入的改革需要非凡的勇气,也需要审慎的智慧。11月25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人民日报》撰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七个基本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依法有序、坚持统筹协调。这预示着2013年开启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开展,而并非走“休克疗法”的激进道路。文章特别强调,“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这种严格在法律框架内推行改革的要求,显然有别于以往在某些阶段曾经有过的突破法律的一些经济改革举措,本身蕴含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所具有的严格的合法性、正当性追求。

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一项改革都是一次权力的再分配、利益的再调整,由此决定了改革本身的风险。破解由上述因素带来的利益阻力,关键在于寻求更大的民意基础和正当程序。就此而言,司法体制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采取法治结构下的合法性路径乃是明智的选择。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围绕着独立与公正的目标,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任重道远。无论是落实《决定》中的改革举措,还是今后更深化的体制革新,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改革本身也须对自身不断进行完善。但只要有果敢的决心与审慎的智慧,必将在重塑司法的基础上崛起一个崭新的法治中国!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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