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由来和创新发展(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由来和创新发展(9)

——以宪法及其修正案为分析视角的思考

总体来看,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未涉及政治制度的内容。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8]写入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9]的治国方略写进宪法,标志着治国理念的根本转变和国家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

第三,随着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的形成,也要求宪法对之予以确认。“体制是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植根于我国社会环境的具体体现。”[40]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发展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体制层面的改革和创新上。在经济体制方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1993年宪法修正案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所带来的认识与实践上的变化,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41]。1999年宪法修正案在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同时,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42]。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进一步具体化、科学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客观上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是解决好党政关系、政企关系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此,“八二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43]这一规定明确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赋予了党依法执政的宪法地位,为改革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领导制度,实行党政职能分开提供了宪法依据。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44]宪法所确认的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有效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八二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45]这就为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提供了宪法依据。此外,“八二宪法”还对国家机构和领导体制作了许多新的重要规定,如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并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取消了实际上存在的国家领导职务终身制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为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宪法依据。伴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也在不断向前推进。在文化体制方面,依据“八二宪法”关于“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46]等原则性的规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也相应地建立起来。在社会体制方面,依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47],“八二宪法”“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48]等原则性的规定,表明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适应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和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四、简短结论

制度和法律同属于有形的社会规范形式,都是阶级的或集团的公共意志的集中体现,都是依靠强制性措施或强硬性手段贯彻执行的。从事实上看,制度离不开法律,没有法律依据的制度会因具有弹性而失去约束,会因缺乏必要的约束力而不被人们所重视,在实施过程中容易表现出主观随意性。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法律体系相伴而生、相互促进、紧密联系、相互支撑。”[4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提供了内在需求和制度基础,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法律文本和规范表达,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地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实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规范基础。通过宪法确立制度,可以使制度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必须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建设的需要,也是完善和发展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必将为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基础,而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因而,基于制度与宪法相互关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的深入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发展的历史条件,深刻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而且有助于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增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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