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通过宪法确立制度,可以使制度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五四宪法”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发展的宪法基础;“七五宪法”、“七八宪法”折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曲折发展的历程;“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则确认并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发展。从制度与宪法相互关联的研究视角,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演进作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和现实思考,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宪法;宪法修正案
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1]。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文本体现和法律规范表达,集中表现为现行宪法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确认和法制保障。以制度与法律特别是制度与宪法的相互关联为研究视角,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演进作出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和现实思考,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初创——对“五四宪法”历史地位的再认识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而言的政治经济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实行公有制、计划经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的斗争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创新性制度。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它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伴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制度问题被提到了国家建设的重要日程。选择何种国家制度以及如何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上提供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途径和方式,以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毛泽东早在《新民主主义论》等著作中就明确指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就是要建立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阶级、政党、政治团体和各方面人士在内的统一战线的国家。这种国家制度要建立的是一个真正适合中国国情和最大多数人民要求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新民主主义国家所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应,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从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对新中国国体、政体及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在政治上的确认,到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对新中国国家制度的法律规定,中国共产党基本上完成了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奠定合法性前提和制度基础的工作,它既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由来,又为这一制度在新时期的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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