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由来和创新发展(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由来和创新发展(7)

——以宪法及其修正案为分析视角的思考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对“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的深入思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一方面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创新基本经济制度;另一方面,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的改革,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与此相适应,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以及此后陆续通过的四个修正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及时予以确认,从而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的法制保障。

第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经济制度的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对之相应作出规定予以确认。“八二宪法”颁行之初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24]在明确肯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的同时,“八二宪法”规定“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25],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投资企业,赋予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合法地位。为调动生产单位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八二宪法”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26]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开始反映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经济方面发生的某些变化,如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合法地位的确认,但当时宪法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体制的确认还尚未超越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时期的认识,如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27]。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展开,特别是在农村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在城市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进行价格改革、改变统购包销的单一流通形式,市场作用的不断扩大和逐步加强,我国的经济制度和体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先是认识到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接着又把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外商独资经济与个体经济一起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随后又强调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方针。适应这些变化,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8]这一修正事实上已经使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得到宪法确认。但是,由于当时对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仍然受到“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宪法对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确认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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