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由来和创新发展(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由来和创新发展(8)

——以宪法及其修正案为分析视角的思考

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明确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29]这就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党的十四大正式确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0]这次宪法修正,明确规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并进一步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31]。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对“八二宪法”进行的四次修正,每次都有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规定,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一直是宪法确认经济制度和体制创新的前提。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资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32]“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有关经济制度具体内容的变化,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探索不断深化的结果。

第二,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对之作出相应规定予以确认。新时期伊始,邓小平就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情况相结合,明确提出了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重要观点。“八二宪法”颁行之初即在“五四宪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33]这就改变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规定,从而使人民民主专政这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体得到了明确的法律确认。同时,“八二宪法”关于“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4]等规定,又明确改变了“七五宪法”中关于“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当规定,进而使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得到了明确的法律确认。

现行宪法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35]这就改变了因“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影响,而使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曾一度被迫停止活动,统一战线地位和作用被不适当地加以否定的状况,从而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得到初步确认。“八二宪法”继承了从“五四宪法”到“七八宪法”关于“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一致性规定,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36]。这就使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得到进一步的法律确认。“八二宪法”取消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首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37]这就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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