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更加重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满意是衡量法治中国建设的最终标准。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坚持司法为民。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使法治中国建设拥有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目标。坚持和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首先体现在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法律权利上。习近平同志指出:“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中去,坚持联系群众、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
把依靠人民参与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群众对自身利益最关切,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存在的症结最清楚,解决起来最有智慧。习近平同志要求,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要创新工作方法,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结合起来,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让群众自己组织起来通过法治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使政策制定的过程成为倾听民意、化解民忧、赢得群众支持的过程。要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参与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执法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途径。要通过制度设计赋予并切实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的程序权利,对司法权力运行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习近平同志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只有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能够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才有公信力,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作用才能实现。人民是司法工作全部价值的最终评判者。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这一司法工作目标,一方面,要注重个案的公平正义。从提高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案质量做起,通过成千上万个个案的公正处理,积攒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整体信赖。坚决防止冤假错案,一个具体案件的不公正处理就是对公平正义的一次具体伤害。另一方面,要注重公平正义的可感受性,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加大程序法律的执行力度,使司法公正以人民群众感受得到的方式得以实现。要进一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群众工作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法官、检察官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机制,使司法人员在为民实践中不断提高境界、汲取力量、提升能力,真正把司法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中国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职责。法学会的工作同样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三个服务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于基层和群众,服务于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紧紧围绕法治建设中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调研,向中央提出对策建议。要充分发挥联系面广、人才荟萃的优势,组织动员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要加强与基层普通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沟通联系,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一项一项地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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