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网上看图抓小偷,可行吗?(2)

【案例】网上看图抓小偷,可行吗?(2)

并不侵权,要防滥用

网民不得变相行使通缉权,也不得歪曲、丑化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或“人肉搜索”犯罪嫌疑人

“网上抓小偷”,将犯罪嫌疑人影像公之于众,是否涉及侵犯公民肖像权和隐私权?

鼓楼警方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相关案情,对嫌疑人进行通缉,请公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1条,“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鼓楼警方认为,平台公布的图像都是立案后、又有证据显示为嫌疑人的图片,因此这样的做法是于法有据的。“这个平台,相当于以前在大街小巷张贴的通缉令,只是我们把通缉令搬到了网上。”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涛认为,为了确保公共安全的需要,法律可以限制特定人的权利,包括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网络公开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会侵犯其肖像权。

有法律界人士提醒,鼓楼警方这种基于社会公共安全目的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也要防止此种名义的滥用导致公民肖像权保护陷入尴尬。“尤其是有涉案的未成年人,更应该注意对其人身权进行保护。最高检日前发布新规定,强调要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凤涛说。

鼓楼警方介绍,考虑到各种因素,平台对案件只做概括式说明,连案件大致信息也没有。

至于隐私权方面,姜涛认为,只要公安机关发布的视频图像仅供网民辨认、提供线索、协助查明身份,不涉及与犯罪无关的信息和其他无关人员、未成年人的影像等信息,而且严禁转载、摘编使用,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是,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一种侦查行为,任何公民自己没有侦查权,参与的网民不得变相行使通缉权,也不得通过互联网歪曲、丑化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或超出公安机关公布的信息范围而“人肉搜索”犯罪嫌疑人。

为保障这个网络平台的严肃性,鼓楼警方在《协查须知》中一方面表示“提倡实名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对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另一方面也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观点争锋

反对:网上抓小偷”的法与理都须硬气

将小偷的嫌疑照片发布在网络上供大家来辨认,如此做法并不陌生。因为曾经在公交站台也有如此行径,小偷偷窃固然可恨,但其也有必要的权利,包括其肖像权和隐私权。所以,南京警方的做法,开展网民集中努力,一起抓小偷的行动本身并没有任何质疑点。因为小偷的行为不仅可耻,更是危害公众秩序。但是,在目的准确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手段的法理硬气就变得至关重要。唯有手段的法理硬气才能让目的更具备合理性,也更具备群众基础。因为警方本身就是运用公权力的过程,如果其过程有瑕疵,其结果也就会变得不再那么公正。

从法律上讲,无罪推定是既定规则。小偷偷窃的行为被拍摄到,因为影像模糊,警方可以经过排查,确定嫌疑人的范围,再次进行最终的确认。而如果广泛发动群众来举报的话,最可怕的后果就是恶意中伤,将那些看上去相似和模糊的影像进行扩大化的处理。而对于群众的举报,一方面可以增加警方搜查的范围,但公权力的进一步就是私权利的退一步,在这个环节上,到底如何把握才准确更需要法律进行厘清。毕竟,嫌疑人仅仅是嫌疑人,其公民所有的基本权利必须具备,而任意举报的结果,极有可能走向有罪推定的陷阱中,将那些相似的人进行了有罪性质的处理,这显然是法律本身所不允许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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