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网上看图抓小偷,可行吗?(3)

【案例】网上看图抓小偷,可行吗?(3)

从情理上讲,小偷小摸的行为尽管很可耻,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一个犯错误的人,最应该给与的不是打击,而是改正的机会。因为不是所有的小偷都是惯偷,这是其中之一;也不是所有小偷都能够刑事立案,这是其二。如果一个小偷属于惯偷,数额也已经到达刑事的标准。警方再次发布协查通缉令未可厚非,而如果仅仅是偶尔被拍到就被公之于众的话,一个是消灭了其再次做人的机会,另一个就极有可能让其破罐子破摔,引发更大性质的犯罪行为。不难看出,“网上抓小偷”在法和理之间总是矛盾的,要想让其顺利,还必须理顺两者的关系。

“网上抓小偷”,咋看咋不舒服。这应该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因为这背后其实就是公权和私权的此消彼长关系。在这层关系中,公权的深入需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尺度内活动;私权更应该保障,因为这是现代社会,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准则。唯有当“网上抓小偷”兼顾起法律和情理的双重因素,让公权和私权都在法律的尺度内活动,这样的行为才能获得更广泛的支持,也才能推进得更顺利。

公开小偷照片,警方走的是一着险棋

发动群众并依靠群众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南京鼓楼警方如此执法理念显然没有啥过错,但是具体运用在抓小偷上,必须慎之又慎,否则很可能伤害了无辜。

鼓楼警方公开小偷扒窃时被捕捉到的影像,其方式与民间的某些做法并无二样,在此之前,少数超市曾将小偷照片公开上墙,一来便于群众识别小偷继而直接抓住小偷,二来以此震慑小偷,使其不敢再次作案。

我们认为,在没有抓住小偷之前,将其照片上墙抑或视频影像公开,都是一种有罪推定行为,即便是鉴宝专家,也有看走眼的时候,何况探头捕捉到的只是小偷的一个动作而已,再说了,朋友之间有时也会开一个小小的玩笑,探头很可能就把玩笑当真了,果真被当成了小偷,想必谁也没有办法收场。

虽然我举出的例子只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但随便公开小偷影像,走的无疑是一着险棋,不要说小偷的身份尚未得到准确定性,即便当场抓获了,也不必公开其身份与照片,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何苦将小偷逼上一个绝路呢?话说回来,肖像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小偷的肖像权要不要保护,法律显然并没有明确,因此公开小偷影像的做法还是少用不用为好。

让我们感到不解的是,鼓楼警方既然能捕捉到小偷作案时的影像,为何不能果断出击,当场拿获呢?发布小偷影像资料,坐等民众举报,还要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是花纳税人的钱不心疼,对得起身上的警服警徽吗?

支持:网上认小偷 有何不可?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拟正式上线的“天罗地网抓小偷”平台,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参与治安的渠道。当然,警方采取这样的措施,并非鲁莽行事,而是经过了法学专家们严谨地论证,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它并不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

退一步,即便是被大家热议的商店、超市公布小偷的照片,从法律上分析,也没有侵犯小偷肖像权的嫌疑。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超市、商店公布小偷照片,是为了更好地监督、批评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举止,以谴责他们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并非为了赢利,而是为了匡扶正义,当然是不违法的。那么,作为公安部门,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更有权发动公众“网上认小偷”。

从某个角度看,南京鼓楼分局实施“网上认小偷”,和四处张贴带有通缉犯照片的通缉公告没有什么不同。从严谨的法律意义上看,通缉犯也是未经司法审判,算不上犯罪嫌疑人,大家对通缉犯咬牙切齿,对警方张贴通缉公众收集信息的手段无不拍手称快,为何唯独对警方公布小偷的照片耿耿于怀?其实,警方公布小偷照片,既不侵犯肖像权,也不侵犯名誉权,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有人质疑,若滥用照片,将导致公民肖像权保护陷入尴尬。这样的担忧或许是多余的,在日趋敬畏法律的家庭,公众对待肖像权上会越来越谨慎,越来越以法律为准绳,怎么会泛滥成灾?虽然天下无贼是一种奢望,但公众还希望有一个“无贼”的环境里,真的有了贼,大家还是希望警方尽快破案的。再者,安装监控的目的不也是尽快抓住不法分子吗?既然警方公布小偷照片与法律并不抵触,我们就应给其生存的狭缝,若一味地用舆论的冷暴力抵制、棒杀,于破案何益?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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