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网上看图抓小偷,可行吗?(4)

【案例】网上看图抓小偷,可行吗?(4)

“网上抓小偷”不妨一试

江苏南京警方建立名为“天罗地网抓小偷”的涉案图像协查平台。在平台上,警方将“电子眼”捕捉到的身份难以确定的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图片和视频展示给公众,让广大网民来协助核实其身份并提供破案线索。

有人担心这个办法有“人肉搜索”的嫌疑,会侵犯小偷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据警方介绍,上网图像和视频的发布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均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已掌握一定证据的案件,图像和视频也是嫌疑人实施犯罪时被捕捉到的影像。这和其他公民不同,当司法部门出于办案目的需要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时,可以依法使用。

同时,警方对于视频或图片中的其他无关人员的图像做了模糊处理,从而避免给不相关的人造成不必要的侵扰或伤害。对犯罪嫌疑人的图像,警方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经过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才会在互联网上发布。而且,这个平台是单向的、保密的,指认举报人填写的所有信息只有警方的后台操作员可见,没有论坛发帖式的互动,严禁转载、摘编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等。这种办案方式不妨尝试,完善后再推广。

“看图识小偷” 的群众路线值得尝试

鼓楼分局“天罗地网抓小偷”正式上线无疑有着积极意义。首先是充分利用了“天网”的监控资源和网络监督功能,对传统意义上的破案是一种创新。其次是可以节约民警办案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化办案被动为主动。特别是可以发动群众齐抓共管,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智慧,在治安联防上打一场“人民战争”,这是很好的“群众路线”。

持反对者认为,“看图识小偷”类似于“人肉搜索”,有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之忧。这种忧虑完全可以消弭。举报者的方式和途径比较隐秘,在没有确认之前并没有定性。警方特别告知,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公安发布的这些视频图像严禁转载、选编使用,严禁将有关的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公开,这些可谓是做了有效预防。

再说,“天罗地网抓小偷”上线后是广而告之的,如果有人害怕肖像权隐私权被侵害,你完全可以做到有效规避。既然你伸出了第三只手,那你就要承担这些潜在“风险”。“看图识小偷”的震慑力正是在此,可以说这样治安的意义完全大于“被侵权”的意义。小偷分子人人痛恨,可说是“人民公害”,某种程度上拿“隐私权肖像权”说事几乎是在为小偷辩护为其袒护。

如果没有小偷入镜,也就无图可以公布,也就更无从侵权之说。任何事情都会有利有弊,两权相利取其重,“看图识人”利大于弊,更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至少就目前而言,我们还不能断言其一定有害,其可行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验证。别因为一个“好心”的担忧反而害了一个有益的创举,改革不能因一些意见而裹足不前。

【启示与思考】

小偷人所共愤,抓住一个少一个,社会会更加安宁。南京鼓楼分局“天罗地网抓小偷”平台的上线,一定会让小偷们闻风丧胆,因为这是一场“人民战争”。这也使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预言成为现实。

只要小偷作恶就可能留下影像资料,再通过抓小偷平台就使其无处遁形。俗话说,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张三不认识你,李四可能就认识,这样无形中编织起一张抓小偷的天罗地网。全南京市有上万只眼睛在盯着,即使小偷一时半会无法落网,也会有所忌惮。从这个角度看,这个网络平台上线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也会给南京市民增加一份出行安全感。

现在舆论和网友的担忧在于,这样的作法是否合法,会不会侵害小偷的人格尊严,甚至认为是一种“人肉”搜索。在这方面南京公安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之前也走访南京大学的有关法律专家。既然法无禁止,说明可行。

警方执法的边界是不能违法和违反道德,既然法律上没有问题,也不损害社会道德,我们应该给予支持。其实南京警方对此的考虑也是比较细致的,为了防止以举报之名侮辱和诽谤他人,还专门设置了“须知”栏进行提示。举报市民只要依规行事,就不会出现法律问题,我们应当为这种积极作为的精神叫好。

在以往,“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抓到小偷先揍一顿、绑起来示众时有听闻。但是,近年来类似处理方式显然要少多了,这是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个人权利意识增强的结果。此次警方“网上认小偷”引热议,就更是如此。维护涉案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不是因为同情或认可他们,而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对规则的遵守,这是社会法治进步、人们法治意识提高的表现。

公众的法治意识日益提高乃是社会之福。这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规行事。其实,鼓楼区这个平台在试运行之前,警方已邀请法学专家进行了法理论证,专家们认为此种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便如此,平台试运行后,仍然有网友提出了更深层次的疑问:被曝光嫌疑人涉及的案情是否构成了刑事立案的条件?毕竟,如果仅构成治安处罚,那么能否公布其影像仍可商榷。因此,在平台正式上线之后,管理部门仍需与公众保持良好互动,不断对平台进行改善。笔者以为,只要警方在法理论证和举报方式上都做好周全的考虑,对警方的创新过多苛责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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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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