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机构不可缺席
要在社会中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其关键在于能够确认好人和坏人,虽然我们每个个体都有辨认好人与坏人的责任,但在现代社会,制度在这方面的责任不可或缺。在预防和解决“摔倒不扶”这一社会问题时,涉及到事实认定时,公权机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尽最大可能发现真相。撞与被撞在瞬间发生,即使当事双方对事实有准确认知,也无能力固定证据。如果双方争执不下,这意味着必然有一方是坏人,那即使摔倒者并无大碍,政府也应该积极介入,发现真相。政府不应认为这是普通民事案件而不予介入。可喜的是,最近几年,由于扶人成为公共事件和社会问题,政府开始积极干预。两年多前,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时,曾在网络上检索到被扶者与扶人者就肇事行为有争议的案件25例,其中13例可以查明真相,比例为52%。至最近共搜集到的102起案件中,除了查明的48例见义勇为和29例冒充好人案件外,还包括双方共同责任的3例,可查明真相的案件共80例,比例约为80%。从这102起案例来看,意味着一个人恩将仇报或冒充好人,有80%的可能被识破。这是非常高的比例了。在这个前提下,设定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并严格执行,同时把这些事实和信息及时充分传递到社会中,就可以达到很好的预防效果,使该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就是否撞人的基本事实争执不下,案件的处理结果就必然会影响社会,那么这个案件就不再是普通的民事案件。司法机关应该对案件做出是与非的表态,如果表态实在缺乏事实信息,那可用举证规则予以回避。在这种对事实有根本性争执的案件中,法院要谨慎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以“彭宇案”为例,其一审判决书的表述、判断和判决并无明显不能被接受的错误,只是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对其进行大量的倾向性、选择性解读,导致了社会对判决书和法官的妖魔化认知;在民众认为当事双方对基本事实存在根本性争议的情形下,二审的调解结案以及对调解内容的保密自然使民众得出“好人不能好报”的结论,也阻碍了“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的形成。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