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完善政府职能体系。这是有效政府治理的内在要求。简政放权的同时要把政府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要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尤其是要注重宏观调控方式,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把好“方向舵”,留有“撒手锏”,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实行“宽进严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别要把监管的重点放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领域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比较完整、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加强社会治理,使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职责,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这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要明确中央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以及地方事权的范围,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保持总量平衡,促进结构调整,优化发展布局,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管理服务能力。

(二)优化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是实施政府有效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转和治理能力提高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过7次比较集中的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组织架构,但仍然存在着机构设置过细、职责交叉、党政群机构改革协同不够、运行不顺畅等问题,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的效能。《决定》强调,必须深化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要紧紧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机构设置,合理配置编制资源。

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要求,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合理设置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构,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类机构的功能定位、规格体系、运行关系,推动形成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机构设置新格局,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提供组织保障。

深化地方机构改革,推进机构综合设置。地方政府处在管理和服务的前沿,市场主体、人民群众的权益主要通过地方政府去实现、维护和发展。要综合设置机构,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城市管理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理顺条块关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层次。要防止和纠正变相的机构升格、干部高配。按照新型城镇化和发展基层民主的要求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体制改革,创新基层治理体系。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创新管理方式。严格落实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着力向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运用信息技术要编制,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满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既要服务改革、推进改革,又要通过改革实现内部优化组合、盘活机构编制存量。着力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进一步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将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手段上升为制度法规。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增强事业单位发展活力。事业单位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分类推进改革。对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对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属性,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关系,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实现去行政化。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担,逐步建立起能办事、少养人的新机制。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为社会力量公平参与公益服务创造条件。

(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高效的行政管理方式是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也是体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方面。《决定》强调,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法治政府与法治市场、法治社会一体推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严格依法行政,完善法律制度,健全行政法制体系,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让法律真正成为政府治理的准绳。法律不禁止的,市场主体皆可为;法律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市场主体间依法进行的自愿行为且对第三方无害的,政府不干预。

拓宽政务公开范围。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促使隐性权力公开化、显性权力规范化。健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制约制度,防止各种滥用权力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

改进政府管理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完善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务服务的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改进和优化办事流程,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都要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要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事项,加大推进“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的力度,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水平。严格政府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

责任编辑:朱浩然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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