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权与分权的几个相关概念
( 一) 行政性分权与市场性分权
上个世纪80 年代西方学者研究苏联东欧改革时提出的分权概念,对认识中国的分权改革依然有帮助。所谓行政性分权就是上级向下级让渡、下放管理权和事权。这样,行政性分权既包括中央政府向行政主管部门分权,又更多的是指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权。行政性分权的问题是收放随意,约束性不大,既可以分权又可以随时集权。中国上个世纪50 年代、60 年代和80 年代进行的改革均属于行政性分权,结果形成了收放循环: 一放就乱,一收就死。
市场性分权是指改变权力性质的分权,更多的是所有权和产权意义上的改革,即从国家所有或国家所有制一元化改变为多种经济成分共存或多种所有制平等的产权变革。相对于行政性分权,市场性分权更具有根本性和不可逆转性,因为现代国家不会随意侵害非国有的产权和权益。很明显,“改革60 条”围绕让市场在资源分配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就是一种市场性分权。
把握好行政性分权与市场性分权的关系十分关键。中央政府或国家把权力下放给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并不必然意味着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因为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利益,为了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挤压市场的边界。因此,行政性分权和市场性分权之间事实上具有内在的冲突性,而且这种冲突性关系在现实中处处可见。
例如,教育行政化意味着教育主管部门与公立大学、民办大学之间的权力博弈,形成了大学对政府的严重的身份依附关系。经济主管部门的“审批制”搞乱了能源市场,从钢产品严重过剩到光伏企业大批倒闭,都是主管部门“为了控制产量”而审批的产物。审批制同样使得社会组织发育不良,导致大量的社会组织因为得不到“批准”而事实上形成了“非法存在合法运营”的格局。
现实告诉我们,同样是分权改革,要看什么样的分权,是行政性分权还是市场性分权。在中国,通过分权改革而获得大量审批权的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抑制了市场和社会的活力,这种状况下急需寻求中央集权的解决之道。
既然行政性分权和市场性分权存在利益上的冲突,那么如何培育市场性分权? 这就需要借助于中央的权力( 国家能力) ,依靠有能力的国家去破除行政部门的特权( 垄断利益) 和地方政府的特权,因此有能力的中央集权反而有助于推动市场性分权。要做到这一点,关键看国家的观念和定位,是倾向于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还是倾向于保护市场。这样,中央集权与行政性分权存在两种可能性关系:共谋与压力。在分权问题上,中央与行政部门、地方政府的共谋就意味着市场的萎缩,中央对行政部门、地方政府的压力就意味着市场的活力。由此带来的是中央集权与市场性分权的二重关系:紧张与和谐。
我们已经看到,本次改革就是中央政府鼓励市场性分权,也可以看作是要以上下的合力改变中间的权力,即以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合力来改变来自中间的阻力。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政治局会议决定,改革的主题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设立上海自贸区和进行反腐与廉政建设。“改革60 条”更是力主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所有这些,都是中央政府改革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而培育市场的举措。比如,上海自贸区本身和社会组织登记制改革就是要彻底改变“审批制”,统一市场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市场和司法权的上收等,事实上就是压缩地方政府的权力边界。
这样,当把分权区分为行政性分权和市场性分权并具体剖析二者之间的冲突性关系后,就会发现,原来中央集权有助于消减和压缩行政权力,有助于市场化改革而形成“有限政府”。
( 二) 法权的国家性( 集权) 与治权的地方性( 分权)
中国的改革以分权为出发点,但并不意味越分权越好,该分权的分权,该集权的集权,该放的放,该收的收。那么,到底什么权力该放、什么权力该收呢?这就需要区分权力的属性。
1. 该集中的法权
法学界主张的法律的权利主义只是立法的一个方面,其实任何法律首先都是工具主义的,即实现国家意志( 且不说统治阶级意志) 。也就是说,法律首先具有国家性,是国家意志的代表和实现。法权是国内最高的权力,或者传统政治学上所讲的“主权”。也正因为法权的主权性质,法权必须是高度集中化的,或者说是统一化的。由此意味着,作为法权载体的司法机关,也必须是国家性的集权。从美国政治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这一点,美国的政体是联邦制即分权化,而司法体制则是国家性的即集权制。法国政治观察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高度地方自治的美国之所以能自治而不至于混乱,关键就是地方化的行政权力受制于“政府集权”( 注: 国家性集权在托克维尔那里表述为政府集权) 。托克维尔主张政府集权,反对行政集权。
对比而言,中国的政体是中央集权制的,但是司法体制却是地方化的,即依附于地方政府,这样司法权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就在所难免。“改革60 条”中有法院体制和纪检体制的集中化。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像人民银行( 央行) 体制一样,做到司法权力的国家性管理。
2. 该分权的治权
治权就是过去常说的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必须是分权化的。实践已经告诉我们,任何计划式的中央集权管理都不可能管理好形形色色的地方事务、部门政治与老百姓的生活,地方的事只能让地方去管,百姓的事只能让百姓自己去管,否则政府管不好,百姓也有意见,社会也没了活力和动力。今天,治权的分权不但是中央向地方政府放权,还意味着中央与地方政府向社会分权,实现官民互动式治理。“国家治理”概念和思想的提出,本身就是一种新型的治权的分权,即从中央向地方政府分权转变为治权的官民共享。这里首先是社会自治问题,如“改革60 条”规定社会组织成立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和事业单位的去行政化;其次是官民共治,比如市场和政府的平衡作用。应该看到,如果真正能做到社会自治以及官民共治,合法性结构就会发生重大变化,过去总是老百姓问政府的权力合法性问题,而在社会自治和官民共治的情况下,社会和市场本身对治权的合法性都负有责任。这也是治权的分权的好处,共担风险。
3. 法权之下的治权
虽强调治权的分权的合理性,但无论治权如何分散和分权,都必须在统一的法权之下进行,尤其是在中央—地方关系维度上的治权的分权。如前,即使是在联邦制的美国,自治的地方政治都服从统一的法律。这一点对一个已经习惯于地方分权的国家而言尤其重要。而要更好地做到这一点,需要进一步改革司法体制,即司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应该更体现国家性、更集权化,否则诸如环保执法等行政执法就会被地方利益绑架。
4. 集权与分权在国家建设中的“时间性”
先发国家与后发国家的国家建设路径上的差异,导致了集权与分权时序上的不同。先发国家的国家成长路径是:先有社会组织,再有经济组织,最后是政治组织即国家和政府。这一路径特征在英国和美国特别明显。对于英美这样的先发国家而言,国家的任务似乎是如何集权的问题。事实上,凯恩斯主义就是西方国家建设的转折点,国家权力开始渗透到市场中,国家扩大税收以搞社会福利建设。结果,国家权力越来越大,政府部门也越来越多。
相反,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其现代国家建设路径是“国家权力—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这是因为前现代国家虽然也有经济组织和自治性的社会组织,但因为社会的“总体性危机”( 1840s—1940s) 而无力承担国家发展的任何任务,一盘散沙的国家最后是通过战争而组织起来,即典型的“战争制造的国家”。解决了国家权力危机的政权首先面临如何把社会组织起来的任务,于是就出现了单位制的具有政治功能的经济组织,城市如此,农村也是这样,比如人民公社。结果,社会被完全淹没在一体化的政治经济体中。这样一来出现的问题是,社会和个人失去了活力,于是开始搞经济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意外产物就是社会组织的出现。
国家建设路径上的鲜明对比告诉我们,如果说英美式的西方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集权问题,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则是如何分权的问题。英美式的集权是以分权为基础和前提的,即无论如何集权都不可能动摇既有的自治和分权,而中国式的分权则是以集权为前提和基础的,而且作为前提性和基础性条件的集权必须具有权威性,否则就很难分权。这是因为,在长期的计划经济式的集权体制下,形成了我们所熟悉的“条块利益矩阵”,没有权威性的中央集权是打破不了既定的利益格局的。因此,拥有权威一直以来成为中央能够推动改革的前提,现在的改革同样离不开拥有权威的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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