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当代中国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3)

天津:当代中国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3)

摘要:当代中国波澜壮阔的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的初步探索和局部试验阶段(1978.12—1992.2);第二个阶段是全面探索,重点攻坚,以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的改革阶段(1992.2—2013.11)。

对此,习近平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讲到,在这次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方面提出,应该从理论上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进一步作出定位,这对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考虑各方面意见和现实发展要求,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中央认为对这个问题从理论上作出新的表述条件已经成熟,应该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化程度大幅度提高,我们对市场规律的认识和驾驭能力不断提高,宏观调控体系更为健全,主客观条件具备,我们应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迈出新的步伐。

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好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这个问题。经济发展就是要提高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投入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品、获得尽可能大的效益。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作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定位,有利于在全党全社会树立关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正确观念,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抑制消极腐败现象。

这个新论断一旦转化为实践,将对中国未来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方面有突破

《决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决定》强调,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尤其是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两个观点,是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方面的创新,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认识又前进了一步。

长期以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方面,一直存在着一个误区:即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异己力量。企图搞“一大,二公,三纯”的社会主义经济,结果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付出了沉重代价和巨额学费。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为补充,非公有制经济开始在公有制经济的夹缝中发展起来。上世纪90年代,我们提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定不移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从此,非公有制经济开始迅猛发展。到今天,全国非公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4000万户,对GDP的贡献率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率超过50%,对就业的贡献率超过80%,对每年新增就业的贡献率超过90%,这一组冷冰冰、硬邦邦的数字说明了什么?说明中国经济的希望在民间,潜力在民营,出路在市场。《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其主旨就在于激活市场,激活民间,放开民营。即“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全会决定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措施。在功能定位上,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产权保护上,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不可侵犯,非公有制财产同样不可侵犯;在政策待遇上,强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将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3.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意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的、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查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行使。

《决定》还提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们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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