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勇:防止选择性司法公开需制度约束

张立勇:防止选择性司法公开需制度约束

摘要:对于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出现的选择性公开问题,张立勇表示,防止选择性公开需要具体的制度和细化规定,这样选择性公开就会行不通。张立勇:以前个别法院在办理时,监狱管理部门送来一个表,谁谁减刑几年,因为立功减刑几年,因为悔改减刑几年。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法律界人士和普通公众最关注的问题。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称,司法公开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无可限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也最有利于公正公平。

对于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出现的选择性公开问题,张立勇表示,防止选择性公开需要具体的制度和细化规定,这样选择性公开就会行不通。

【谈司法公开】

防止选择性公开需制度约束

新京报:去年,最高院开始推行裁判文书上网,以此推动法院的公正审判,你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张立勇:裁判文书上网一个是给我们的法官一个压力,就是让他的裁判文书展示在广大公众面前,那就要求你这个裁判文书必须有充分的说理,有充分的事实,充分的法律依据。不然的话,你展示出来以后,这么多网友都在看你这份裁判文书,你如果是事实表达得不清楚,特别是适用法律条文也不清楚的话,那人家一下子就看出问题了。

新京报:这对法官办案会起到什么监督作用?

张立勇:有的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亲情案,在他的裁判文书上是很容易露出端倪的,很容易被发现的。所以这样对防止冤假错案也好,防止腐败也好,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京报:在防止司法腐败的过程中,如何用制度来约束权力?

张立勇:我觉得权力一定要受到制度的制约,因为法官手里权力很大,如果不把这种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去的话很容易办关系案,更严重的会导致冤假错案。河南在这方面提出法官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法官办理的案子一旦定性为错案,无论你已调任其他法院还是退休,都会受到惩戒。

新京报:裁判文书上网正在推行过程中,有人担心个别法院会有选择性公开的情形,这种情形如何防止发生?

张立勇:选择性公开一定是个别法官想回避一些问题,所以才这样做的。所以,要有一个具体的制度来细化规定,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个例。如果法官想不公开必须经过层层批准,有专门的部门来审查,这样选择性公开就会行不通。通过制度办法制约限制这种行为,不允许个人进行选择性公开。

新京报:最高院院长周强上任以来的一个主政思路是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你觉得它起到的作用有多大?

张立勇:我认为作用非常大。司法公开是什么?就是把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之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在阳光之下,群众、舆论会对你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督,来逼使你正确地使用权力。司法公开就是起到这样一个作用。所以我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也最有利于公正公平,从这个角度讲,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起的作用无可限量。

【谈减刑假释】

河南查处多起监狱腐败案件

新京报:近期中央政法委下发了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意见,主要针对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假、暂比例过高的问题。你如何看这个意见的作用?

张立勇:中央政法委的文件是非常及时的。现在司法不公表现在很多的方面,包括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也存在许多问题。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执行时,出现了不少提前用钱买刑,用钱捞人,用权捞人的现象,被社会所诟病。我们以前说“同案不同判”,他这个属于“同判不同执”。举个例子,法院都判了10年,可能普通老百姓在监狱要坐10年牢,那么可能一个官员通过假立功假悔改,五年半、四年就出来了。

新京报:这里面是不是也存在司法腐败问题?

张立勇:这里边存在监狱管理人员与罪犯的亲属、法官勾结的问题。也有不少腐败问题。现在我们已经查了好几起这类的案件。

新京报: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司法程序执行中是否有漏洞?

张立勇:以前个别法院在办理时,监狱管理部门送来一个表,谁谁减刑几年,因为立功减刑几年,因为悔改减刑几年。法院有一名法官专门负责打钩,这就算审判。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法院司法审判权,法院没有正确地有效地认真地去行使这个审判权,而是把这个审判权让给行政机关去执行了,这就是失职。

新京报:如何防止这类情况继续出现?

张立勇:以河南为例,河南法院2012年成立了减刑假释庭,现在有12个庭,专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凡是涉及副处级以上的干部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必须报到省高院审定,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审理时,有的是在监狱里面开庭,让一些监狱里其他的犯人参与旁听,让他们来说,这个人是不是真的立功了,是不是真正的悔改了,最后进行综合评判。这是我们正在做的。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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