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救火式”治理似乎已经成为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的常态化现象,在治理成本不断提高的同时,治理的遗留问题不断滋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避免长期陷入“救火式”治理的必由之路,当前关键是要树立防治结合的治理思维、实现标本兼治的治理行为、形成科学理性的治理评估、构建官民合作的治理结构。
“救火式”治理是在当前我国公共管理中碰到的一系列治理困境中产生的,例如,现代治理问题与传统治理思维之间的矛盾、短期治理有效性与长期治理制度化之间的矛盾、绩效考核与错误政绩观之间的矛盾、日益扩大的治理需求与治理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等。随着我国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些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缓解的,长期来看,“救火式”治理不会成为一种治理常态。
树立防治结合的治理思维
对突发性事件的预见能力是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前提。“只治不防”的传统治理思维,是导致事态骤然加剧而相关部门只能仓促应对、疲于应付的根源。当旅游旺季到来,城市公共交通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时,有关部门就应当预见到“黑车”问题的滋生;当住宅供应紧张,房价、房租高企的时候,就可能会有“群租”现象的发生。一些城市政府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维,集中开展整治“黑车”、“群租”等专项行动,以期达到杜绝黑车、解决群租房安全隐患及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如果在平时工作中不把全面提高公共交通体系的服务能力、向外来人口提供廉租房作为目标,这些现象的不断产生与“救火式”治理之间就会形成恶性循环。由于一定时期的犯罪活动不可能被司法机关全部予以追究,“严打”是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形下,针对非常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集中行政、宣传及执法等治理力量,以从重、从严、从快的方式,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阀值之内。“严打”属于事后惩治,有别于对违法犯罪问题的事先预防以及监控。如果不注重防控,阶段性的“严打”并不能减少犯罪率、提高破案率。
对社会问题的预见能力应当与防控体系的建设结合起来,如果两者是脱节的,有关部门也不可能对社会问题作出及时、有效的判断。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在公安系统的领导下已经以“整体防控”、“打防结合”的理念构建起了内部单位防控网、社区防控网、巡逻防控网、治安防控网,对预防和控制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目前来看,“集中严打”为主的治安治理模式正在被“整体防控”为主的治安治理模式所取代。
当类似社会问题初露端倪时,媒体、专业研究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动态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事态发展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实现标本兼治的治理行为
治标不治本是短期化治理行为的突出特征,也是不良社会现象持续发生引发“救火式”治理的重要原因。在治理腐败问题上,运动式反腐也曾经被一些国家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方式。如果一个国家选择为时很短、收效甚速的反腐败战略,通常能够对腐败分子给予有力、及时的打击,特别是在腐败猖獗的时期,该战略用于反腐败斗争的概率很高,也能够获得民众的喜爱,但只是短期的治标方法。以清除腐败现象,而不是以清除腐败分子为重点的反腐战略,其目标是通过长期积聚反腐能量最终消除产生腐败的原因,是一种长效性的治本战略,但通常需要长期投入,收效短期内不明显,甚至有公众会怀疑政府反腐只是在做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对腐败分子施行了严厉的惩戒,在遏制腐败加剧势头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2010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前言”部分也明确指出: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违法违纪行为趋于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美国学界研究腐败问题的权威学者—迈克尔·约翰斯顿反对任何孤立地看待腐败问题的做法,他指出:“腐败问题如果不与政治、经济、制度及其所发生的社会环境相联系,就无法真正地得到理解。”①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执行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受到了群众好评。如何进一步巩固这样的成果,光靠一段时间集中整治是不够的,必须寻找把相关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已经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对“三公”经费支出规定得非常具体。其中《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要求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李克强在会上强调,“公开透明”是最有效的反腐剂,这就是“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而说到如何公开,李克强强调指出:对于已经公开的内容,比如“三公经费”的问题,“公开的形式要通俗,要让老百姓看得懂,知道政府的钱是怎么花的?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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