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理性看待网购“7天后悔权”(3)

【案例】理性看待网购“7天后悔权”(3)

另外,法律和规章设计“后悔权”理念中包含有扭转消费者弱势地位之意,在法律制度上提供给消费者更多的支撑,以实现弱势消费者与商家博弈时的的“平衡”。但由于消费者多为零散个体,单靠一部法律和一部规章难以起到真正作用。消费者因消费纠纷采取维权的途径还过于狭窄,《消法》中规定的3倍赔偿依然过于原则和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即使赋予网购7天的“后悔权”,由于退换货物的程序繁琐,退货费用并不明确由哪一方负担等,也会给消费者行使“后悔权”造成障碍。这还不包括采取其他维权形式的成本过高问题等。

因此,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行使属于法定权益的“7天后悔权”,不能仅靠《消法》“单兵突进”,其他相关法律如刑法、行政处罚法等辅助性法律也应及时做出修订或跟进。没有刑事介入,没有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者的监管责任和行政处罚方面的责任,《消法》正式实施“7天后悔权”制度之后仍然将是一个“单打一”的局面。

其二,做为落实《消法》重要主体的“消费者协会”,应该主动积极更多适应和学习如何帮助消费者实现“网购维权”。网购有虚拟和线上交易的性质,双方之间有可能远距千里之外、分处不同省份地域,不像消费者直接在同城实体店购物交易。消费者向消协投诉网购商品问题、出现“7天后悔权”的维权纠纷之后,消协方面如何介入,能不能及时介入并充分发挥作用,也直接关系“消法”规定的“7天后悔权”的执行效果。“徒法不足以自行”,极具善意的“后悔权”的效果如何,绝不应单纯依靠“一部法律或规章”来实现。

“后悔权”需公益诉讼“撑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异军突起,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经实施了20多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显有些力不从心。立法的滞后和缺失,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诸多困难,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周全的保护,消费者弱者地位日益明显,消费者和商家的地位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因此,即将实施的新《消法》,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纳入其中,无疑是立法的进步,必将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拥护和支持。

“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使商家经营行为受到法律约束。特别是,实施“后悔权”,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可以加大对国民经济健康增长的拉动,进一步促进内需。可见,实施“后悔权”,最大的意义在于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增长,促进消费内需,真正使得消费内需成为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发动机”,也有利于提升行业竞争力。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

然而,有了“后悔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能够与商家“和平共处”。“后悔权”的规定,主要对网络购物、邮购、上门推销、直销等领域影响最大,而此领域侵害消费者事件频发,也是不争事实。同时,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觉醒,个体维权已成为一大趋势。问题是,个体维权势单力薄,面对强势的生产企业或商家,往往会陷于孤力无援的尴尬困境,屡屡维权无果,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相反,由机关和有关组织代表消费者个体“出头”,形成维权合力,其效果将会事半功倍。可见,消费者“后悔权”,需要公益诉讼“撑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趋增强,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公益诉讼权需要快速跟进并得到有效体现。特别是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若想在打击侵权行为上有所作为,就必须用足用强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权。特别是,为了使公益诉讼得到有效运用,使消费者“后悔权”能够得到真正实现,应构建独立的消费者“后悔权”仲裁机制,针对消费者“后悔权”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明确“后悔权”纠纷仲裁制度的具体办法。

网购后悔权不能忽视商家利益

网络和快递的迅猛发展,使网购逐渐成为一种大众的消费方式。但是,由于顾客和商家在交易发生前都是通过虚拟的电子平台进行交流,这种缺乏当面沟通且没有验货机制的交易,势必造成很多的麻烦:比如商品颜色与宣传画面的巨大差异,商品质量与买家期望的强烈反差,甚至商品发货速度与买家心情的互不匹配。在旧有模式下,这种矛盾的解决一般都是借助于买卖双方的“二次交流”,在协商中商讨退换货事宜。但是,并非每一个卖家都乐意接受这种交易后的“无偿服务”,也没有哪一个买家愿意承受这种无谓的“折腾”,于是,网购纷争此起彼伏,民众对其评价也是毁誉参半。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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