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应理性看待首例“开瓶费”被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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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开瓶费”被诉案宣判判火锅店退还顾客80

3月19日下午,四川省首例“开瓶费”被诉案件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7号厅开庭。经过两小时的审判,法庭当庭宣判:火锅店败诉,退还包间费、开瓶费共80元,审判员称,“开瓶费系霸王条款。”审判一结束,火锅店股东孙先生说:“绝对不服!绝对会上诉,也会把相关情况反映给消费者权益协会。”

被告方:收取费用时原告方无异议

3月19日下午2时,案件开庭。原告何小姐并未到庭出席,代理律师曹毅出席。被告“码头故事”火锅店业主张伟到庭。

法庭举证阶段,原告方提供了在“码头故事”消费的结账单,证明原告在其火锅店消费,单据上写明总消费480元,其中包括包间费50元,酒水开瓶费30元。第四份证据为在超市购买的酒水收银条,购买了花生奶、王老吉、啤酒等。

被告表示:“原告出示的火锅店收据单上,写明了包间费和酒水服务费。恰恰说明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进一步表示,事发当天是服务员詹小姐带客入座。“对方带酒水进来时,我说不能自带酒水。对方表示你们可以适当收取开瓶费。”詹小姐说。“包间是对方提议使用的,我口头告知使用包间要50元包间费,对方说可以。”

被告律师认为:“形成的消费合同中包含了开瓶费、包间费的事实。”原告律师称,“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系格式条款,请求判决无效。而且,被告并未在火锅店显著位置给出开瓶费、包间费费用明细。”

“首案”宣判:火锅店败诉

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原告律师说:“请求法院判决包间费、开瓶费收取不合理。”被告律师称:“请法庭驳回相关意见。”审判员宣布,双方进入调解阶段,30分钟后再开庭。

下午4时许,法庭当庭宣判:火锅店败诉,退还包间费、开瓶费共80元。审判员称,“开瓶费系霸王条款。”审判一结束,火锅店股东孙先生说:“绝对不服!绝对会上诉,也会把相关情况反映给消费者权益协会。”

火锅店:目前仍在收取包间费、开瓶费

庭审间,“码头故事”股东之一孙先生透露:“目前我们火锅店依然在收取开瓶费、包间费,原告这样反而是给我们打广告。”开瓶费依旧是30元,包间费依然是50元。

“全成都餐饮业都盯着我们的,如果这次被判决退回80元费用,那么一会儿晚上就有很多客人拿酒水来,长此以往只能关门。”孙先生说。

案情回顾

2月15日,成都的何小姐在一家名为“码头故事”的火锅店用餐。精打细算的她提前在超市内买好6瓶啤酒、6瓶王老吉和2瓶花生奶,花去82元。在用餐时选择包间,对于何小姐提前买好的酒水,服务员告知不允许自带,而收取30元开瓶费,包间则收取50元包间费用。何小姐随后将火锅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0元。而被告火锅店李经理则称自己“有苦说不出”,“截至买单,何小姐从未对收取开瓶费提出任何异议。况且开瓶费是此前的订餐男士建议收取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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