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开瓶费”案胜诉的意义何在
基于种种社会现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国家的法律法规如何落地生根,如何让消费者在“维权路”上越走越远,越来越有信心,下面谈谈笔者的拙见。
一是政府监管部门,要发挥好自身的监管职能。监管部门要按新消法办事,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一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坚决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另外,上级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监管部门的督查,杜绝“官商勾结”,政府充当商家的“保护伞”的违反行为,做到从源头“扫清”维权路的“障碍物”。
二是新闻报纸媒体,要发挥好正确的舆论导向职能。媒体要积极普及新消法,报道正面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要敢于对违法商家进行“曝光”,使其接受各界的“处罚”;加强对监管部门运作过程中信息的透明化报道,拉近职能部门与大众的“距离”。
三是消费者自身,要有维护自己权益的强烈维权意识。消费者平时要多了解新消法,拓宽自己的法律眼界,遇到侵害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的拿起法律武器,抗争到底。
对于四川首例“开瓶费”案胜诉,不仅对餐饮行业以后如何收费有巨大影响,从上诉到结案,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严明,也增强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
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相互协作,在新消法的颁布实施下,消费者的“维权路”更平整更宽阔。当然,笔者更希望,以后消费者不会再遇到这类霸王条款,没有要去“维权”的烦恼。
“开瓶费第一案”胜诉且慢鼓掌
不少媒体为成都这起个案贴上了“全国首例开瓶费案”或“全国首例包间费案”等标签。事实上,类似的案件早在2001年就发生过多起,且多以消费者胜诉告终。但有意思的是,消费者打赢了“开瓶费”官司,却并未引来群起效仿。市场上,“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的酒店仍比比皆是。据19日央视《新闻直播间》报道,记者暗访的13家酒店中只有一家明示可自带酒水。个案和法律条文都吓不倒“霸王条款”,恐怕并不在执法太软,而更在于“禁止自带酒水”在以餐饮服务为其主营业务的酒店中也有其合理性。
举个极端的例子,若对“自带酒水”不设限,消费者是否还可以“自带菜肴”?这样一来,所有的酒店恐怕都要关门大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旗帜鲜明地反对“霸王条款”没错,但“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可视为消法上所称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值得讨论的,因为消法本身并未作出这样的规定。
我们理当承认,餐饮是服务行业,它的产品是服务,而不仅仅是那几道菜。酒店明示“严禁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正是为了向消费者宣示它的服务价值。如果消费者不能接受“严禁自带酒水”,大可以一走了之,酒店又不能强迫某位消费者消费。
正因为法律反对商家向消费者“强卖”某项服务,法律也反对消费者向商家强买某项服务。只要酒店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了消费者的自我选择权,餐饮服务中收取适当的“开瓶费”“包间费”就不应视为“违法”,司法更不应过度介入这种由双方自由选择的服务合同。
若一定要通过司法的方式强行对酒店“禁止自带酒水”说“不”,并封杀酒店的“开瓶费”和“包间费”,那也只会导致一个结果:酒店大幅提高菜价。相应的一个问题是,由酒店单方定价的菜品价格,是否也要认定为“霸王条款”?其实我们消费者都知,嫌贵,用脚投票就好了,用不着去麻烦司法。当然,若消费者掉进了由酒店设置的强制消费陷阱,那又另当别论。
首例开瓶费案判决的意义在胜诉之外
法庭宣判,消费者与餐厅之间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有关开瓶费部分的约定无效,并因为被告收取原告包间费时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故判决餐厅应退还消费者包间费和开瓶费。
有了痛感就要喊,新闻中那位未被具名的消费者是勇敢的,他没有因为被餐厅收取的开瓶费、包间费数额偏低就放弃,相反,他选择了以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锦江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亦令人称道,就在15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依据新消法相关规定,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费”等属于“霸王条款”。法院能够根据新法律精神迅速作出合理的判决,这本身就是审判与时俱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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