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应理性看待首例“开瓶费”被诉案(3)

【案例】应理性看待首例“开瓶费”被诉案(3)

该如何来看待该起“开瓶费”案宣判的意义?尽管新闻中说判决是“四川首例”,但它的胜利显然更属于全体消费者。所谓开瓶费、包间费与禁止自带酒水等种种餐饮企业自定的规定,尽管久被诟病,其所引发的纠纷却早已不是第一起。并且,基于经营利益的考量,一定区域内的餐饮经营者容易集中起来形成联盟,在征收开瓶费、包间费与禁止自带酒水的同时,也构建起了局部意义上的餐饮垄断市场。在此种垄断与联盟前,遭遇愤怒霸王条款与感觉无力的,其实是一群人。从这个角度来说,新闻中这位诉讼者获得的胜利,当属于更多有相同遭际者。

首例开瓶费案在代为所有沉默的消费者诉讼,亦在给出笃定与可依仗的维权路径。于新消法施行前,遭遇种种霸王条款的消费者,不得不说其刚性维权路径是有限的。求助于消协?消协不具有直接的执法权。期待市场自身的力量进行博弈?虽然市场上存在不推行霸王条款的餐饮机构,但它们仍无法形成对推行机构的直接倒逼力。新消法对霸王条款的确定,地方法院对此类消费者提起诉讼案件的胜判,显然指明了消费者清晰的路径,并给予了其敢于起诉的勇气。可以想见,当越来越多的公民将消费中的霸王条款告上法庭,其会形成强大的市场倒逼力。

市场是开放的,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理当是自由的,至于市场中的产品与服务提供者,其经营行为则应该被约束在合法的框架内——这正是四川首例“开瓶费”案中起诉顾客胜利的昭示。希望这样的判例能够被更多复制,复制是为了创造一个更美好的市场。

【启示与思考】

3月15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依据新消法相关规定,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费”等属于“霸王条款”。因此,法院判决餐厅退还开瓶费、包间费,合情合理合法。似乎,四川宣判首例“开瓶费”案,具有里程碑的示范意义。然而公众的看法会一致吗?

首例“开瓶费”案中消费者维权获得胜利,其示范意义大体有三重:第一,势必激起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和勇气;第二,势必打消某些餐饮无良业主的嚣张气焰;第三,势必对破除餐饮“潜规则”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但是大众舆论也提出了深深的忧虑,尽管消费者获得了胜诉,但是由于众多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往往因为维权成本高,业主后台硬,潜规则盛行,恐怕“示范意义很可能是昙花一现,而观赏意义似乎才是真正的现实。

更甚者,还有媒体及网友认为,“禁止自带酒水”在以餐饮服务为其主营业务的酒店中也有其合理性。其中酒店明示“严禁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正是为了向消费者宣示它的服务价值。只要酒店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了消费者的自我选择权,餐饮服务中收取适当的“开瓶费”“包间费”就不应视为“违法”,司法更不应过度介入这种由双方自由选择的服务合同。

对如此众多网络舆论的争议,却也不得不让我们再深入思考:《新消法》的施舍,尤其是对“霸王条约”的否定,在排除了弱者保护之后,对于市场规律的干涉,司法的过度介入还是不是在维持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要回答这个问题,恐怕得一分为二,正如四川大学教授王建平所言,对于“开瓶费”和“包间费”得分开而讨论。对于“开瓶费”,固然酒店以卖酒为主要盈利项目,但如果这种盈利是高于市场的暴利,并且还不向消费者表明这里包含了相应服务费的话,这种“开瓶费”不仅是酒店以强势主体影响了公平交易的秩序,必然会像此案中一样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而被判败诉。但是,如果酒店告知消费者所谓“开瓶费”实则包含“服务费”,并且酒水价格又符合市场价格与价值规律的话,恐怕“一刀切”的否定,固然保护了消费者,但同时也挫伤了商家的利益。

同样的道理,对于“包间费”的收取,在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这只是一种收取服务所得的费用,恐怕不能由此全盘否定。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固然好,但一味偏袒消费者,必然会让市场交易失去公允。从长远来看,这对整个餐饮市场的发展是有害的。

欢迎继续关注经典案例。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