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高音炮“还击”广场舞之思考(3)

【案例】高音炮“还击”广场舞之思考(3)

另外,小区居民与广场舞大妈对抗的“升级”,还缘于缺少一个公立的权威机构介入。多年来在日益突出的广场舞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明显缺位,政府职能部门缺乏主动介入和调解意识,多习惯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漠然心态,导致维权者在孤立无助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非理性方式。因此,在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上,政府应该多一些参与意识,多一些帮助解决问题的态度。

一是加大对确实违法的一些广场舞的引导和查处力度。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给他人造成“妨碍”的“广场舞大妈们”,有停止损害乃至赔偿损失的法律义务。同时,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17条又规定,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再者,按照我国《公园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公共绿地上,禁止打鼓鸣锣、甩鞭等噪声污染大的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团体可处以100至500元罚款。这是提供给政府职能部门和管理者“以法解决”问题的契机。

二是在引导双方公平合理解决诉求上,政府同样大有可为。政府完全可以给双方提供一个协商解决的平台,政府当好中间人,将双方的理由和依据好好摆一摆,并做出调解和裁决。在培育广场舞大妈们的“自律组织”上,政府也有参与引导的诸多空间。总之,任何问题总会有最科学、最好的解决方式,关键看愿不愿意去找,愿不愿意切实地去解决问题。

“高音炮”该叫醒城市治理者的耳朵

架起“高音炮”来叫阵,是典型的“以暴制暴”。尽管也是一种噪声污染,但“以噪还噪”的创意很刁钻,不仅持续播放“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了法律,而且将监管者逼进一个“死胡同”——管不了广场舞噪声,就别来管我的高音炮;要管我的高音炮,就来把广场舞噪声解决了。

“高音炮”最该叫醒城市治理者的耳朵。社会生活噪声导致的冲突越来越多,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应接不暇,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其实,新国光的业主给政府部门提了个很好的建议:将广场分成不同的区块,跳广场舞的、唱卡拉OK的都在各自区块活动,由公园管理部门按规定的分贝数统一播放音乐。市民可以提供播放的内容,但不能自带音响。如果这一建议得到采纳并实施起来,健身与环境这一对“冤家”就能各得其所。

社会治理是加快发展和谐社会的一大改革重点。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市民业余生活也呈现多样化,广场舞问题已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大难题。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城市治理者不能各自为政,疲于应付,更不能抱着老皇历不放。面对新的矛盾拿不办法,市民提出好的建议又不理不睬,甚至以这样那样的借口敷衍了事。应对广场舞问题就是要积极主动理顺各种诉求,一方面多走群众路线,引导公众参与,集思广益,择善而从之,促进不同群体间的理解与包容;另一方面加大公共设施投入,构建联动机制,使好办法、好点子落地生根。惟此,“高音炮”式的“自我救济”将不会重演。

妥协与共享,才是“广场精神”

无论是广场舞还是高音炮,其特征都是高分贝的噪音占领整个广场,把“安静”驱逐出每立方厘米的空间。噪音和“安静”,本质的区别在于,噪音是排他的,是有攻击性的,有我无你。一方使用噪音,不用的一方受害,双方使用噪音,两败俱伤。而“安静”没有攻击性,不排他,互不干扰,你活我也活,双赢,都赢,没有输家。“安静”是妥协的、共享的。不会有人向一个在公园一角安静读书的人提抗议,说你太安静了,影响到我了。安静是一种自由,一种不打扰他人、不剥夺他人自由的自由。噪音也是一种“自由”,是一种只能我自由,你不该有自由的“自由”。广场舞和高音炮,都是排他性的自由。

一般情况下,人们的日常生活大多在三种空间里度过,一是单位,二是家中,三是公共场所。除去购物、看病、下馆子,老年人去得最多的地方是公园和广场。三种空间,其实是三种人际关系。相比之下,人们更习惯或善于在单位和家里与他人相处,而不善于在公园和广场生活。单位里有一整套明文规矩,每个人被安置在各自的等级里,不管你心里是否愿意,是否服气,行动上只有服从的份;在家里,都是自己人,和睦也好,冲突也罢,关起门来别人管不着(闹出人命除外);在公园和广场,人和人没有上下级关系,谁也管不着谁,没有强制性的规矩来规范人与人的关系,自由得很。也不像家人之间有血缘关系,会互谅互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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