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实现路径
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不仅折射了农业经营体系的时代变革,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侧面。
观察一年多来中央对于土地改革的政策表述,土地制度改革框架基本确立,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土地财产权利,改革征地制度与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等。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向本刊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目前遇到的最大困难是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权能不相等。
邹晓云以为,要使城乡土地市场融为一体,必须让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动,这就要解除对集体建设用地流动的种种限制。
这引发的一个普遍担心是,对土地财政依赖严重的地方政府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从何处补偿?邹晓云提供了两个解决思路,一是可以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双方征收土地用途转换税。二是向占有过多土地资源的城市使用者征收资源占用税,即房地产税。
受访专家建议,下一步改革可以考虑修订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具有平等进入市场的权利,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城市土地市场的实施条例,明确进入城市的农村土地类型、进入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等,对已经进入城市的集体土地分类处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现实中已有相关探索,2013年12月下旬,深圳首宗“农地”成功入市。这宗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占地面积1.45万平方米的原农村集体工业用地,以底价1.16亿元成交,凤凰社区与深圳市政府按3:7的比例“分享”这笔出让款项,并将无偿获得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物业。
这一试验的历史背景是,2004年深圳开启农村城市化工作,将辖区全部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但由于法理、实践中多有争议,改革并不彻底,原农村集体实际上仍占用大量土地,这些土地因权益不明晰、缺乏相关政策支持长期无法入市,形成“政府收不回来,集体也无法开发”的局面。新的探索为破解当地多年来土地利用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对于征地制度改革,受访专家以为,当务之急是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以公益目的征收农村土地的范围,减少、避免以公益之名侵夺农民利益。最开始可以借鉴其他领域列负面清单的办法,将明显具有营利性的项目排除,既减少阻力也可以缩小征地范围。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类似的难题,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获得,实行一户一宅,并且只赋予了农民占有和使用权利。但实践中,宅基地租赁、转让已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专家建议,可以选择若干试点,先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时机成熟后,再探索宅基地抵押、担保和转让。其间,一些重大问题需要深入地研究和评估,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宅基地土地价值评估、集体组织对土地所有者权益等。
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启程
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是下一步农村改革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
出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和鼓励粮食生产等目的,2004年之后,中国逐步形成了以最低收购,临时收购,国家、地方储备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的农产品调控体系,对于过去十多年来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最低收购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粮食等农产品市场价格,也让政府背负沉重财政负担。在此背景下,近年来构建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呼声强烈,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明确提出,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方略是事先设定农产品目标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给予农民差价补贴,当市场价格过高时,政府对低收入群体进行食品补贴,以推动农产品价格形成由市场关系决定。按照中央具体部署,2014年,首先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并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秦富提醒,目标价格制度涉及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多个环节,极为复杂,需要谨慎操作,细致研究。
他具体指出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其一,设定目标价格参照标准。以今年试点的棉花为例,国际国内价格差距很大,如何确定符合市场的目标价格,是构建目标价格体系的基础。
其二,如何破解补贴难题。“随着土地流转加速,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普遍,差价是补给承包者还是经营者?”秦富说。目前粮食补贴政策,一方面要保护土地承包者利益,另一方面又要鼓励真正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未来目标价格制度仍然面临这一矛盾。
其三,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价格如何协调,如果试点地区价格和非试点地区价格差距过大,可能引发市场大的波动。
受访专家建议,目标价格制度探索要在试点积累成熟经验后才能推广,同时,为了稳定农民预期,现有粮食补贴政策不宜取消。
同时,具体补贴政策应该做一些调整。其一,在补贴方式上,将补贴与粮食作物产量挂钩,把增量补贴向粮食主产区、种粮大户倾斜,保障真正种粮者的积极性。其二,直接补贴向间接补贴转变。
专家总结,农产品价格制度无论如何改革要遵循两条基本原则,其一,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其二,要对粮食给予特别关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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