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航MH370搜救、调查、索赔管辖权解析

马航MH370搜救、调查、索赔管辖权解析

马航MH370搜救工作至今尚无突破性的进展,飞机仍无踪迹。在飞机事故原因查明后,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失联人员家属的索赔问题。

本次MH370航班失联事故中,航班出发地马来西亚和目的地的中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本次空难事故赔偿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五十五条“该公约生效时,如果缔约双方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效力优先于华沙体制的所有法律;如果两国不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华沙体制相关的法律也仍然有效”。因此,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诉讼管辖等应适用于《蒙特利尔公约》,赔偿标准适用公约的数额规定,而不取决于航空公司和乘客的国籍。《蒙特利尔公约》采用的是双梯度赔偿制度,对于不超过113100SDR(特别提款权,约12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额,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制,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都应赔偿,即凡是与承运人订立了运输合同的乘客,都能获得赔偿,即使是持有假护照的乘客。

根据《华沙公约》第十七条对旅客死亡和伤害的规定,“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即在航空运输期间,凡旅客在航空器上因死亡、受伤而受到损失的,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官方确认飞机失事,则乘客家属即可对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如果飞机持续保持失联状态,则依照《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判给的赔偿金额,不含法院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不超过承运人在造成损失的事情发生后六个月内或者已过六个月而在起诉以前已书面向原告提出的金额”,也即是说,对于死亡赔偿,乘客家属可在六个月之后向法院申请乘客死亡证明并且对航空公司提出索赔;对非死亡赔偿,则不受六个月之限。航空公司登记国,即本事件中的马来西亚对赔偿问题具有管辖权。

若MH370航班最后被确认为空难,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对于国际空难的管辖权规定,“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因此,作为承运人住所地和主营业地的马来西亚以及目的地的中国,对于赔偿问题都是具有管辖权的。

如果通过调解或磋商等程序不能解决赔偿问题,那么就不得不考虑以诉讼方式解决赔偿纠纷,因此,赔偿纠纷的诉讼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

飞机失事侵犯了乘客的人身安全权,根据侵权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乘客家属可以在损害发生地提起赔偿诉讼。关于损害地,根据马航最后的航线,MH370客机最后的位置在距离澳大利亚珀斯西南2500公里左右的南印度洋海域,属于公海范围,根据国际法相关理论,对于公海上赔偿纠纷解决的诉讼问题的规定,所有国家都享有管辖权。

当然,空难事故不仅给旅客造成人身损害,还有可能给地面或水面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罗马公约第四条规定了此种情况下,“航空器对地面或水面上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该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责任”,所以因MH370坠毁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由马来西亚管辖。

此外,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空难造成的旅客死亡或伤害的赔偿问题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中,如果特定条件得到满足,诉讼可以在这样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提起,即在事故发生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我们已知,包括马来西亚和飞机上13个国家的乘客的国家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从公约的规定可以看出,失事航班的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可适用该公约。

此次失事中国乘客共有154人,在适用法律的标准、法律应用等问题上均是一致的,因此中国罹难乘客的家属可以提起共同诉讼,不仅可以节省诉讼成本,也更容易达到高效、公正的效果。他们有权选择其经常居住地(中国)、旅行最终目的地(中国)、机票发售地、空运商所在地和空运商主要运营地(马来西亚)作为诉讼管辖地。

4月1日,中国乘客家属向美国法院提出诉讼,被美国以“不方便管辖”的原则驳回。尽管如此,鉴于目前并不确定该起事故的真正原因,因而飞机制造商、航空公司等所在国都可能具有诉讼管辖权。

综上所述,马航失联事件的索赔是一个复杂的国际法律问题。有关国家和失事家属应依照国际法律依法行事,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个多月以来,马航MH370“失联”事件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一架在马来西亚登记并经营的飞机,由美国生产,绝大多数乘客来自中国,在印度洋海域失去信号。如何处理马航失联事件成为相关国家政府和当事人的热切期盼。依据国际法对搜救马航MH370失联飞机的管辖权进行分析,能为人们打开探寻事故真相的另一窗口。

自3月8日马航MH370客机失联以来,先后至少有26个国家投入数十艘舰船、飞机和卫星进行搜寻行动,整个搜寻范围从北半球的泰国湾、南海、马六甲海峡、安达曼海到南半球的南印度洋。在搜寻问题上,各国的费用都是自掏腰包,表现出了良好的国际合作精神。据外媒披露,搜救马航MH370至今各国飞机船舰的开销已达5330万美元,是航空史上最贵的一次搜寻行动。即便如此,各个国家仍未放弃搜寻。

根据国际法的国籍管辖原则,航空器的登记国对本国航空器具有绝对管辖权。MH370航班的登记国是马来西亚,因此在搜救阶段,马来西亚对MH370享有绝对管辖权。《芝加哥公约》第十七条指出“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家的国籍”。第十九条规定:“航空器在任何缔约国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该国的法律和规章办理”。第二十一条提出:“各缔约国应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规章,向该组织报告有关在该国登记的经常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航空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可提供的有关资料”。据此,航空器类比作国民的国籍,登记国有权提供保护与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一国对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上载运人员的民事或刑事行为的管辖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或范畴。因此,搜救阶段的管辖权依据的是航空器的国籍而非航空器上人的国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三的第四章作出了规定:“如果事故发生在非缔约国或任何国家领土之外,飞机的登记国有‘优先’调查权。”因此,MH370作为马来西亚的可登记动产,在搜救阶段马来西亚有优先调查权,也仅有马来西亚享有管辖权。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