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制度保证,也是从严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条例通篇体现了从严的要求,所以说,贯彻落实条例须“严”字当头,在人选把关上严、在遵循程序上严,在执行纪律上严。
在人选把关上严。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20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要求。规定6种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人选的审批把关,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就是一大亮点。
在遵循程序上严。从“动议”到“任职”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可操作、可检验、可追究的闭环系统。只有把这些程序理清楚、做到位,才能充分发挥程序的把关功能、择优功能,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挡在“门外”,是程序成为不正之风不可逾越的屏障。
在执行纪律上严。条例明确规定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这些纪律规定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为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提供了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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